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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智能粮食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制度》的通知

来源:环球粮机网发布时间:2022-07-22 16:30:49

关于印发《湖南省智能粮食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制度》的通知
 
湘粮产〔2022〕101号
 
 
 
各市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商务和粮食局),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各单位,湖南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天下洞庭粮油实业有限公司、湖南军粮集团:
 
为进一步做好湖南省智能粮食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工作,经省局研究审定,现将《湖南省智能粮食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2年7月20日
 
 
湖南省智能粮食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智能粮食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智能粮食系统”)的运行和管理,保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数据互联互通、动态实时在线,根据国家、省有关信息化系统运行管理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智能粮食系统包括省市县三级粮食综合监管信息平台、智能粮库系统。
 
第三条 智能粮食系统按照“统一部署、分级管理、强化应用、安全畅通、协同保障”的原则进行运行和管理,突出数据核心,注重互联互通,强化成果应用,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粮储企业参与、协同管理。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智能粮食系统使用单位包括全省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及直属事业机构,以及系统覆盖的粮食和储备企业,适用范围涵盖智能粮库管理系统和智能粮食综合监管信息平台的运行管理、系统维护、升级改造、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第五条 智能粮食系统使用单位应本单位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管理组织协调机制,规范流程,提高运维和应急处置能力,创新运行管理模式,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强化保障,提高运维水平,根据发展需要,按照不断提升功能、行业协同一致、保证互联互通的原则适时升级改造。
 
第六条 智能粮食系统使用单位要高度重视组织保障工作,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承担本单位智能粮食系统的组织领导职责,主动完善运行机制,并指定本单位智能粮食系统维护专管员,明确其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本单位登录账户、基础数据和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与安全保障,完成数据校准及动态更新工作。
 
第七条 智能粮食系统软硬件设施设备为国有固定资产,各使用单位对配置在本单位的设施设备保管、维护、安全及稳定运行负责,并按照划转到本单位的资产额度据实入账;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损毁、挪用和遗弃智能粮食系统资产。
 
第八条 使用智能粮食系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粮食和储备企业使用管理
 
第九条 粮食和储备企业应当在出入库作业、仓储管理、智能安防、决策管理等方面充分利用智能粮食系统,并通过系统进行业务数据上报。
 
数据包括:包括但不限于仓内粮食和储备的数量、品种、性质、等级、资金成本等数据;分仓的质检报告,包括出入库及各类检查的数据及,粮情检测、机械通气、药剂熏蒸、安全生产管理等记录;粮食和储备购销、轮换、仓储设施等方面的统计数据。
 
第十条 粮食和储备企业应当保障粮食和物资出入库及仓储各业务节点摄像头、粮情、计量、监测等设备正常运行,确保智能粮食系统能够准确记录完整、真实、可靠的业务数据,严禁随意修改自动生成的各类数据。确因误操作导致数据失真,需要人工修正的,应严格落实审批程序并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粮食和储备企业应认真填报并审核各项需要人工录入的数据,若数据填报错误,必须报告单位法人代表,并向本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数据变更申请,按权限报批,经批准同意后进行修改。凡数据修改必须建立修改日志。
 
第十二条 库区出现电力故障、网络不畅等情形导致数据上传中断时,须在12小时内向上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备,并及时进行技术维护和设备检修,从速恢复。
 
第十三条 机房管理
 
(一)严禁随意移动、更改机房设备和网络配置。如确须对机房内设备和网络进行移动、更改操作,须经资产所属单位领导批准按程序实施并确保网络畅通。
 
(二)设备更换、软件升级、数据备份等重大操作须事先报告,经本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逐级上报省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后方可进行。操作时应采取妥善措施,对数据进行保护性备份,确保可以复原操作。
 
(三)机房必须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按规范要求定期对机房的供电线路及照明器具进行检查维修,防止因线路故障造成火灾等事故。
 
(四)机房内应悬挂各项管理制度、网络拓扑图和相关重要设备的操作规程。
 
(五)机房应由专人管理,未经许可,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机房。严禁携带易燃、易爆、腐蚀性、辐射性、强电磁、流体物质等对设备正常运行构成威胁的物品进入机房。
 
第十四条 粮情监测管理
 
(一)粮食和储备企业须确保每天8:00至18:00智能粮食系统的粮情测控功能正常通电和联网检测,不得人为关闭粮情测控功能或断开智能粮食系统工作网络。
 
(二)粮食和储备企业应每周重启粮情测控主机和分机设备各1次,检查粮情检测功能运行状况,确保设备稳定运行。
 
(三)粮食和储备企业须严格按照粮食安全保管的要求,每周主动开展不少于2次的粮情巡检。发现粮情异常数据或缺失,要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置,确保粮食存储安全。
 
(四)粮食和储备企业须指定专职设备巡检员,每周主动开展不少于1次的粮情测控主机和分机巡检,并登记巡检日志。
 
第十五条 粮食和储备企业须每月主动开展不少于2次的数据自查。发现数据异常,要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置。
 
第十六条 粮食和储备企业应确保库区敷设网络完整并安全稳定运行,满足智能粮食系统网络带宽要求。
 
 
第三章直属事业机构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应当根据职能职责积极使用智能粮食系统综合监管信息平台的对应功能,按权限及时维护和更新信息,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确保信息实时同步更新。
 
第十八条 各直属事业机构要根据权限或授权认真据实填报并审核上传的各项数据,因操作不当等因素导致数据填报错误,必须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并向本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数据变更申请,经批准同意后进行修改。所有数据修改必须据实登记修改日志,作为备查依据。
 
第十九条 各直属事业机构必须每月主动开展不少于3次的数据自查。发现数据异常,要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置。
 
 
第四章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政务业务办公、业务管理、监督检查、决策管理、信息查询等工作中充分利用智能粮食系统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并根据权限通过系统上传数据信息或审查各级各单位报送的数据信息。
 
第二十一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智能粮食系统知识培训,做到相关业务人员熟练掌握智能粮食系统功能操作,并为用户单位在培训工作方面提供帮助和支持;要保障本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智能粮食系统网络的通畅,加强对本辖区智能粮食系统的安全维护管理,积极推动升级改造,确保智能粮食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满足行业监管信息化要求。
 
第二十二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必须每月主动开展不少于3次对本辖区智能粮食系统数据抽查。发现异常,要及时与相关单位或企业联系,协调妥善处理,各用户单位应积极配合排查,及时处理问题数据,并对错误数据更正并上传,更正情况据实登记。
 
 
第五章系统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运行安全管理
 
(一)智能粮食系统各使用单位通过数据专线进行数据交换和联动,各级各单位要确保网络通畅、高效。
 
(二)智能粮食系统使用单位应明确责任,保障数据安全,加强对信息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承担共享信息的安全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确保信息安全。
 
(三)智能粮食系统使用单位对终端设备和人员实行分角色安全管理机制,系统管理人员和运行维护人员按照“分工负责、职责明确、合理授权、任期有限”的原则进行管理。
 
(四)智能粮食系统使用单位须指定专人作为信息安全管理员负责智能粮食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工作。信息安全管理员负责智能粮食系统使用人员的权限管理和协调工作。根据不同岗位职责,对智能粮食系统使用人员设置不同的使用权限。
 
(五)智能粮食系统授权用户须依据授权使用账号和密码登录,才能合法使用智能粮食系统。严禁未经授权人员登录、使用系统。
 
(六)智能粮食系统授权用户的密码须定期修改,避免使用生日、电话号码等易破解的字符做密码。
 
(七)严禁擅自进行智能粮食系统的删除、修改、变更版本和改变环境配置等操作。
 
(八)智能粮食系统使用单位按照最新发布实施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对粮库粮情测控、监控摄像头、硬盘录像机、防火墙、服务器、终端及出入库等设备的IP地址进行全流程管理,并确保其准确性,若发生信息更新或地址更换,需及时将变更情况反馈至属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省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安防运行管理
 
(一)智能粮食系统使用单位须确保智能粮食系统安防功能每天24小时正常通电运行、联网查看、自动录像等,不得人为关闭安防功能或断开智能粮食系统工作网络。
 
(二)严禁故意损毁视频设施、设备,严禁偏转摄像头指向非监控区域、遮挡摄像头等故意设置监控障碍。
 
(三)突发停电或智能粮食系统故障导致智能安防不能正常工作时,值班人员应立即报告负责人,并向本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备,及时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检修。排除故障期间,要安排人员加强库区的安全巡检,并做好检修记录。
 
(四)定期分析各监视画面场景覆盖情况,及时调整视频点监控区域。定期对视频镜头、硬盘录像机等网络安全设备进行清洁除尘,保持视频图像清晰和录像资料备份正常。关键区域要确保无盲点监控。
 
(五)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可随时远程调看视频监控画面。
 
(六)使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提供、传播图像信息资料,不得擅自删除、修改、破坏图像信息资料的原始数据记录。
 
(七)智能粮食系统使用单位须指定专职视频设备巡检员,每日主动开展不少于1次的视频监控设备巡检,并登记巡检日志。
 
第二十五 条数据安全管理
 
(一)严格按系统维护手册要求定期备份智能粮食系统数据库,确保系统发生故障时能够快速恢复。
 
(二)智能粮食系统数据为行业内部资料,未经许可,严禁私自复制、删除、更改和上传社交网络。
 
(三)使用者须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用户名和授权,严防被窃取而导致数据泄露。
 
(四)智能粮食系统管理员应使用正版杀毒软件,定期检测计算机病毒并及时清除。
 
(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县各级保密规定,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未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不得让外来人员使用内部网络系统。
 
(六)严禁在智能粮食系统的计算机上处理、保存、发送涉密文件和资料数据。
 
(七)严禁内网用户通过其他入口使用互联网或外单位网络。发现网络受到攻击等问题时要及时向同级网信部门和上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做好相关善后处理。
 
(八)行政执法人员因执法需要,调取、查看和复制视频、图像信息和相关信息资料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单位介绍信函,由专职工作人员做好登记并上报有关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提供。
 
第二十六条 智能粮食系统使用单位应保障上传数据的真实,信息上传前应进行核对和检查,避免有缺项、漏项、关键数据项错误、数据重复上传等问题,数据合格率应不低于95%。粮储企业的基础数据由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属地原则督促企业及时更新并对数据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 智能粮食系统使用单位基础信息、管理信息、业务和监管必须在智能粮食系统上完成数据的实时更新和上传。因电力、网络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数据更新上传不及时的,要及时报备,待终端设备和环境恢复后进行上传。
 
 
第六章运行维护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类设备应按统一规范和技术要求进行部署,由资产所属单位负责自行保管或委托保管,并协同主管部门开展日常远程巡查及监管工作,缺乏运维技术力量的单位,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硬件和网络运维。
 
第二十九条 智能粮食系统使用单位的本地设备、网络、账号密码由各单位自行维护,并确保前置终端设备可用率不低于智能粮食系统运行维护监控总数的95%。
 
第三十条 智能粮食系统中的监控摄像头、计算机、服务器、粮情测控硬件、硬盘录像机(NVR)、移动终端、交换机、专用空调、机柜机架、配套线缆等硬件设备为专用设备,不得挪作它用。
 
(一)不得随意拆除、更换、外借智能粮食系统的计算机、服务器,以及相关外围设备和设备配件,确保设备和系统的完整性。
 
(二)保持智能粮食系统硬件设备能够正常开启和使用,确保数据正常传输。严禁接入来路不明的硬件设备。
 
(三)严禁擅自拆卸、改变、装接和移动机房、机柜的共电、网络线缆。
 
(四)严格按操作规范启动和关闭设备。
 
(五)定期对设备进行日常维护。
 
(六)建立设备台账,做到账实相符,保持台账明细。
 
第三十一条 智能粮食系统使用单位必须加强本单位机房管理,如有机房停电、搬迁、线路割接、设备检修等造成网络和数据中断,影响与平台对接工作的,应提前报告本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机房发生非计划停电、链路中断或设备故障影响与系统对接工作的,应及时进行维修处理,并将故障情况报本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建立分类故障处理流程,智能粮库系统数据与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对接发生故障时,应及时上下配合,尽快排除故障,提高故障处理效率,不得出现故障长期无人处置的情况。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级各单位可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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