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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大米应急加工重点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闽粮仓〔2022〕67号)

来源:环球粮机网发布时间:2022-04-11 17:18:32

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大米应急加工重点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闽粮仓〔2022〕67号)

       为进一步加强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规范省级大米应急加工重点企业管理,增强省级粮食应急保障和宏观调控能力,根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仓〔2021〕193号),对2021年省局制定的《福建省省级大米应急加工重点企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省级大米应急加工重点企业管理办法》。
 
       各设区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省粮油质量监测所、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规范省级大米应急加工重点企业管理,增强省级粮食应急保障和宏观调控能力,根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仓〔2021〕193号),对2021年省局制定的《福建省省级大米应急加工重点企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省级大米应急加工重点企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2年4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省级大米应急加工重点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加强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规范省级大米应急加工重点企业管理,增强省级粮食应急保障和宏观调控能力,确保区域粮食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级大米应急加工重点企业是指依法在省内注册登记,以大米加工为主,加工、仓储等条件达到规定标准,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认定的大米加工企业。
 
       第三条 省级大米应急加工重点企业每3年认定一次,坚持自愿申报、逐级审核、择优认定的原则,充分发挥省级大米应急加工重点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四条 省级大米应急加工重点企业管理实行平急结合。平时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紧急情况下,承担政府委托的粮食应急加工任务。
 
       第五条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省级大米应急加工重点企业的认定、日常监测、动态管理等工作。市、县(区)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推荐本辖区内综合实力较强、经营状况良好、具备应急保供能力、符合应急供应布局、具有社会责任感的大米加工企业,协助做好日常监测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六条 综合考虑各地人口分布、产业发展和应急保障等因素,全省认定36家省级大米应急加工重点企业,其中福州市、泉州市各6家,厦门市、漳州市各4家,三明市、莆田市、南平市、龙岩市、宁德市各3家,平潭综合实验区1家。各设区市辖区内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数量不足或暂无的,按符合条件数量推荐。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产经营正常,守法诚信、信誉良好,无涉及粮食经营受到处罚的违法行为。
 
      (二)具备砻谷和成品小包装条件,日处理稻谷能力不少于150吨,厂区内有效仓容不少于1500吨。
 
      (三)生产经营的粮食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近一年内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在粮食质量抽样检测中未发现不达标的情况,或不达标的情况已按规定完成整改。
 
     (四)按要求向当地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粮油信息,建立规范的粮食经营台账,执行特定情况下的粮食库存量。
 
     (五)建立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具备确保生产商品质量和食用安全所需的工艺设备、检化验仪器、质量内控标准及各项管理制度,按规定上传质量安全溯源信息。
 
      (六)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商标注册证书,标签标识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七)企业生产环境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安全生产制度健全,消防安全设施完备,排污符合国家环保要求,近一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无重大生产安全隐患。
 
     (八)按要求落实企业社会责任储备。
 
     (九)“中国好粮油”和“福建好粮油”产品生产企业优先。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企业申请报告(含企业成立时间、主要经营业务、发展历程、组织结构、品牌建设、销售市场等)。
 
      (二)省级大米应急加工重点企业申报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四)厂房条件、低温成品粮仓容,以及其它反映企业市场竞争力的证明材料(如产品质量、科技成果、商标、专利、荣誉证书等)复印件。
 
      (五)大米加工企业砻谷机设计能力证明材料(设备的名称、型号、铭牌照片等),上一年度耗电量和电费缴交单复印件。
 
     (六)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请。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县级审核。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向设区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推荐。
 
      (三)市级审核。设区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复审意见,正式行文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十条 认定程序
 
      (一)材料初审。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核,提出初步意见,必要时可通过第三方等方式进行审核。
 
      (二)征求省粮食行业协会意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初审通过的企业向省粮食行业协会征求意见。
 
      (三)确定拟认定企业名单。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初审和省粮食行业协会意见,提出拟认定企业名单,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审议。审议通过后在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四)发文公布。拟认定企业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省级大米应急加工重点企业,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文公布,颁发证书及牌匾,并签订应急加工保障协议。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省级大米应急加工重点企业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必须服从政府粮食宏观调控,粮食市场出现异常情况后,必须优先保证完成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下达的应急加工等指令。
 
     (二)负责做好生产线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磨损设备的更换以及必要的技术改造等工作,保持机械设备的正常运转,确保随时满足应急加工需要。
 
     (三)遵守国家和省有关粮食、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并配合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报送相关报表和经营信息。
 
    (五)依法落实企业社会责任储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省级大米应急加工重点企业有效期为3年,实行日常监测动态管理。有效期内做到有进有出、优胜劣汰,有效期满后按程序重新组织申报认定。
 
       第十三条 日常监测工作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开展。企业通过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报送运行情况数据和信息,市、县(区)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监测信息报送的督促和审核。
 
       第十四条 日常监测发现企业因资质、设备报废等经营情况变化,已不符合省级大米应急加工重点企业条件的,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取消其“省级大米应急加工重点企业”称号,并收回牌匾和证书。缺额由所在设区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按申报认定程序进行补充。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不得评为省级大米应急加工重点企业;已被评为省级大米应急加工重点企业的取消资格,并从查实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省级大米应急加工重点企业。
 
      (一)被税务部门查实,有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发票、抗税等违法行为的。
 
      (二)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三)发生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对消费者造成伤害的。
 
     (四)环保不达标,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且经整改仍不达标的。
 
     (五)经查实存在舞弊行为,提供虚假材料的。
 
     (六)因骗取财政资金被查处的。
 
     (七)拒绝接受监测或者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的。
 
     (八)拒不配合和执行政府粮食宏观调控指令,扰乱粮食市场秩序的。
 
     (九)被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平台列入异常经营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省级大米应急加工重点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出具新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由设区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审核确认。
 
       第十七条 市、县(区)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可结合实际,认定本级的大米应急加工企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8月27日《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大米应急加工重点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闽粮仓〔2021〕1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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