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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环球粮机网发布时间:2018-09-18 16:28:53

各市州粮食局(商务和粮食局)、农发行、中央储备粮直属库,省局机关各处室,湖南粮食集团,省粮油质监中心:
 
  为切实做好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工作,确保政策性粮食管理规范、出库顺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6〕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粮食局、省农发行、中储粮湖南分公司制订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和《湖南省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湖南省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湖南省粮食局 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 中储粮湖南分公司
 
  2016年12月22日
 
  湖南省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管理,督促和指导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性粮食销售的有关规定,依法治理各种形式“出库难、难出库”问题,确保通过国家委托的粮食中心批发市场竞价交易的粮食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及时投放市场,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国粮办发[2016]6号)、《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经贸[2012]152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6]12号)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严格遵守“四个共同”原则:中储粮湖南分公司、省粮食局、农发行湖南省分行要依据各自职责和分工,共同合理确定收储库点(含委托收储库点和租赁社会库点),共同组织好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入库,共同对收购的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数量、质量、库存管理及销售出库等负责,共同落实好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政策。
 
  第三条 通过国家委托的粮食中心批发市场,以竞价形式销售的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国家政策性粮食(含食用植物油,下同),包括实行最低收购价和国家临时收储政策收购的粮食、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储备和临时存储进口粮。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国家政策性粮食承储库(以下简称承储库),包括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湖南分公司)直属企业(以下简称直属库),受直属库委托承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非直属库企业(以下简称非直属库)。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成立由省粮食局、农发行湖南省分行、中储粮湖南分公司、湖南粮食中心批发市场(以下简称批发市场)、湖南省粮油产品质量监测中心共同组成的湖南省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职责:负责对全省政策性粮食出库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了解掌握全省政策性粮食出库情况,协调处理市级粮食部门提交的矛盾纠纷,并提出处理意见,研究确定批发市场提交的失信企业名单并公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湖南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负责日常协调工作。
 
  第七条 湖南省粮食局负责组织指导各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将批发市场每周报送的出库信息分解下发至出库粮食所在地的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由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将出库监管任务分配到位。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辖区内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出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承储库履行出库义务,并及时协调处理出库纠纷。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期间应按月上报辖区内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管情况,出库过程中出现的违规问题连同处理结果以清单形式一并报送。
 
  第八条 农发行湖南省分行:督促市、县农发行分支机构会同中储粮直属企业和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落实“四个共同”机制,切实做好政策性粮食收储和监管工作。
 
  第九条 中储粮湖南分公司:在各批政策性粮食竞价交易前将交易标的抄送联席会议办公室。粮食成交后,及时与购买方签订交易合同,组织各直属企业实施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及时协调处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发市场转来的出库纠纷,督导、推进国家政策性粮食按质、按量及时出库。
 
  中储粮直属企业和各承贷主体:负责落实出库具体工作,对拟拍卖粮食的数量、质量、出库能力、出库条件等情况进行全面核实,发现问题提前整改,确保提报的拍卖标的信息真实、准确。督促储存库点配合买方查验粮食数量、质量情况,做好粮食出库准备。对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负主体责任,对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认真落实出库监管制度,书面向所属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请协调处理出库问题,联合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分支机构共同加强对出库工作的现场督导,协调解决好各类矛盾和问题。
 
  第十条批发市场:按政策规定切实履行好组织交易、协调出库和资金结算职责,加强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监控和指导。严格执行《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严把交易企业的资格审核关。政策性粮油拍卖的货款必须回笼至批发市场在农发行的账户。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买方和承储库收取履约保证金,根据《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和《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及时协调处理出库纠纷。每周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本省粮食拍卖成交、开具出库单、实际出库进度、违约毁约、资金结算以及出库纠纷处理等信息。反馈合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积极配合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储粮直属企业和农发行各分支机构加强对出库工作的督导。对不履行合同或人为造成出库难的企业建立企业失信制度,并将失信企业名单及具体失信情况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一条 湖南省粮油产品质量监测中心:负责政策性粮食质量检测工作,及时准确出具检测报告。
 
  第三章出库规则
 
  第十二条 中储粮湖南分公司提出政策性粮食销售库点计划时,应当符合合理均衡原则,避免出现规定时间内要求出库粮食数量超过承储库实际出库能力的情况。
 
  第十三条 中储粮湖南分公司提供的竞价销售交易标的,应包括卖方承贷库名称、承储库名称(所卖粮食的实际存储地点)、品种、数量、生产年份、等级,近期的水分、杂质等主要质量指标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质量安全指标(承储库应向买方提供与公示清单一致的质量检验报告及近一个月内的水分检验结果,具体以实际出库检验结果为准),以及承储库出库能力,常用的出库运输方式(公路、铁路、水路)、是否具备大型运输车辆(40吨以上)装车计量能力、有无铁路专用线等情况。卖方要确保提供的标的具备出库条件,并根据承储库点的实际出库能力,合理安排每批标的,并尽量划小交易标的,确保在规定期限内能够完成出库。承储库出库应附带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检验部门出具的质检报告。
 
  第十四条 批发市场根据买方提交的出库申请进行审核,按货款折算的粮食数量向买方开具《出库通知单》,并通知中储粮湖南分公司安排承储库点发货。买方提货时,应及时派人到卖方承储库组织现场验收并监装。卖方出库的粮食品种以合同为准;粮食质量以公示的质量指标为依据,具体以实际出库检验结果为准;粮食数量以合同为依据,具体以承储库计量衡器为基准。
 
  粮食出库质量认定执行我国最新国家粮油质量标准规定,进口粮食的质量标准根据进口国家和进口合同进行认定,详情见《交易公告》。对水分、杂质等与规定有差异的,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执行。
 
  买卖双方对已出库粮食验收无误且对销售发票开具方式和金额无异议的,按照成交价格和结算标准数量,由承贷库严格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及时向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签署纸质《验收确认单》,并在《验收确认单》上注明实际出库粮食的数量、水分、杂质以及按国标规定的水分、杂质折算后的粮食数量(即结算标准数量)。由卖方将《验收确认单》原件送达粮食批发市场办理结算审核手续。
 
  第十五条 买卖双方应严格遵守《粮食竞价交易规则》规定的出库期限,每笔粮食成交合同的履约时间为自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出库期暂定60天(日历天,下同)。同一买方在同一库点、同一批次购买粮食数量在2000吨(含)以上的,或每年除夕(正月初一前一天)前45天内成交的粮食,出库期可延长15天。在规定的出库期限内未出库,造成延期发运的,此后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过错方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承储库(卖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配合买方查验货物,自购销合同生效之日起,买方可到承储库挂拍仓房查验货物,承储库经与批发市场核实购销合同后,应当予以配合。
 
  (二)严格按照购销合同约定的仓号、品种、数量、质量、交货时间出库,除不可抗力原因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阻挠、超期出库。
 
  (三)严格执行《粮食竞价交易规则》规定的出库费用标准,不得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也不得向买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四)不得强制以包装粮食出库,是否带包装出库由买方确定,如需散装出库,倒袋费用由承储库负担,包含在汽车(船)板前费用之内。
 
  (五)卖方接到出库通知后,应积极组织足够人员、设备,按日出库能力均衡出库。
 
  (六)卖方计量衡器必须是经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的,且在检定的有效期内。卖方应当允许买方对计量衡器的准确性进行确认。
 
  (七)卖方应严格按照税务政策规定向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八)卖方不得在出库验收前强迫买方签署《验收确认单》。
 
  (九)粮食未完成出库的情况下,承储库不得为买方提供代保管粮食业务。
 
  (十)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报告出库进度及出库过程中的问题。
 
  (十一)卖方要及时向当地农发行开户行报告国家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计划和出库进度情况。
 
  第十七条 买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买方应当自成交之日起,主动与承储库对接,及时到承储库查验货物。
 
  (二)买方应在开具出库通知单后按照承储库的出库能力合理安排运力接收货物,并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或电话通知卖方(承储库)。
 
  (三)严格执行交易合同,不得故意借口质量、资金等问题拖延出库时间。
 
  (四)遵守库区管理制度,服从库区工作人员指挥和安排。
 
  (五)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建立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监管员制度。非直属库由直属库指定出库监管员,直属库由中储粮湖南分公司指定出库监管员。监管员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情况应当于出库前5日在《潇湘粮网》网站上公布。出库监管员代表派出单位对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进行全程跟踪,负责统计进度、监督出库、协调处理纠纷等。
 
  第四章纠纷处理
 
  第十九条 粮食出库过程中买卖双方出现商务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申请批发市场调解处理或自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批发市场在收到申请后,会同出库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秉持公正、公开、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原则,10个工作日内组织调解处理。
 
  第二十条 经粮食批发市场及出库点监管方协调无效时,由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储粮直属库会同粮食批发市场召集买卖双方进行协调,现场提出处理意见,督促买卖双方作出书面承诺并监督落实;
 
  负责协调的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储粮直属库无法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将有关情况书面提请联席会议,联席会议按照“纠纷必有责,有责必有究”的原则,提出对买卖双方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政策性粮食拍卖成交后,在出库过程中对质量争议的处理,以买卖双方共同指定具有国家资质的粮油检验单位按国家标准扦样检测结果为准。买方不能以出库中个别、少量的质量问题而提出异议,对在实际出库中确实存在较大质量问题而提出质量异议时,由批发市场在确定的第三方具有资质的质检单位抽签选取一家进行重新扦样、重新检验,复检结果为最终结果,异议方不得反复提出同一质量异议。对实际出库中明显存在的局部质量问题,由批发市场现场核实,单独处理。
 
  第二十二条 政策性粮食拍卖成交后,因不可抗力导致终止合同的,由批发市场进行现场勘查取证,报请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复核有关情况后出具判定意见。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 市州、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或间接参与设置出库障碍,包庇、纵容、袒护违规行为,以及因其他原因履职不到位导致出库纠纷的,由上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按人事管理权限提请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造成经济损失无法挽回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设置出库障碍,额外收取费用导致粮食不能正常出库,以及提报的拍卖标的数量、质量、出库条件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导致纠纷的,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由属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属于国有企业的,按人事管理权限提请有关部门对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企业拒不接受协调或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由中储粮湖南分公司停拨保管费用补贴,并对该企业库存的其他政策性粮食进行移库处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消其粮食收购资格并报请相关部门取消其政策性粮食承储资格;农发行暂停其贷款资格;批发市场扣除其履约保证金,暂停或取消其交易资格,并列入批发市场失信企业名单。
 
  第二十五条 买方企业拒不执行政策规定、交易细则,且拒不接受协调或拒不执行处理决定,不守诚信,歪曲事实导致出库纠纷及违约、合同终止的,由批发市场扣除其履约保证金,暂停或取消其交易资格,并列入批发市场失信企业名单;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予以警告,并按规定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暂停或取消其粮食收购资格。
 
  第二十六条 批发市场违反有关规定,未履行及时协调处理出库纠纷职责或未按照政策规定操作,以及直接或间接参与设置出库障碍,包庇、纵容、袒护违规行为,由湖南省粮食局责令其改正,并通过人事管理权限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行政纪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无法挽回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联席会议每季度对粮食出库中发生的违规问题及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将审核确定的违规企业列入失信名单,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在《潇湘粮网》公告,有关情况报国家粮食局备案。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加强对列入失信企业名单的在申领贷款、投资政策优惠和政策性收储资格等方面的管控,形成监管合力。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定向销售或其他形式销售的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以及地方储备粮油(含省级临时储备粮)的出库管理,参照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水分、杂质增扣量标准
 
  水分含量:实际水分含量低于标准规定的,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 %,但低于标准规定指标2.5个百分点及以上时,不再增量。实际水分含量高于标准规定的粮油,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00%;低于或高于标准指标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
 
  杂质含量:实际杂质含量低于标准规定的粮油,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实际杂质含量高于标准规定的粮油,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5%;低于或高于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量。
 
  第三十条《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第三十一条 竞拍企业资格:包括资质、加工能力、信誉度、是否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
 
  第三十二条 拍卖粮食的数量、质量、出库能力、出库条件:
 
  数量应包括品种、总数、仓厫,质量应包括生产年份、水份、杂质、黄粒米、脂肪酸值等,出库能力应包括机械设备、装卸工、计量器、日最高出库量等,出库条件应包括道路、雨棚、距离等。
 
  第三十三条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工作
 
  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6〕12号)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湖南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工作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政策性粮食管理规范、出库顺畅,依法依规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经研究,决定建立湖南省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全省政策性粮食出库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统筹协调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工作,研究和协调我省贯彻《细则》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加强对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评估。
 
  (二)加强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之间在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方面的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研究确定批发市场提交的失信企业名单并公示,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工作动态,研究提出政策措施建议。
 
  (三)完成国家有关部门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中储粮湖南分公司、湖南粮食中心批发市场、湖南省粮油质量监测中心组成。
 
  联席会议由省粮食局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相关成员单位业务处室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有关情况汇总后报国家粮食局备案。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具体经办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它部门参加会议。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重大事项及时向国家粮食局等部门报告。
 
  四、工作要求
 
  省粮食局会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中储粮湖南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切实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我省贯彻《细则》确定的各项任务和联席会议议定事项,主动研究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相关工作,及时制定政策措施或提出政策措施建议;要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形成高效运行的长效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湖南省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工作
 
  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石少龙 省粮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员:吴军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处长(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
 
  甘克勤 农发行湖南省分行粮棉油处处长
 
  邵国武 中储粮湖南分公司购销计划处处长
 
  李青中储粮湖南分公司仓储管理处处长
 
  龚琼翠中储粮湖南分公司党群监察处处长
 
  廖新伟湖南国家粮食批发交易中心副主任
 
  刘初荣 省粮食局办公室主任(政策法规处处长)
 
  欧阳建勋 省粮食局调控与储备处处长
 
  覃世民 省粮食局行业发展处处长
 
  张慧 省粮食局财务处处长
 
  潘祝明省监察厅驻省粮食局监察室主任
 
  王达能 省粮油产品质量监测中心主任
 
  湖南省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工作省级举报电话设在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电话:0731-84813212,举报电子信箱:hnls-jdj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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