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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关于印发贵阳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环球粮机网发布时间:2018-05-15 16:34:18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贵阳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贵阳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8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为规范市级储备粮油管理,保证市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油的应急调控作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贵州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贵州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贵州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油,是指市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油供求总量,稳定粮油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以下所指的储备粮包括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第二条  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并及时拨付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储备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负责对市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条  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信贷政策,根据市财政局会同市粮食局核定的入库成本,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并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五条  承担市级储备粮储存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市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工作,并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六条  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经营主体参与市级储备粮储存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  模
 
 
第七条  由市粮食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并根据全市宏观调控需要提出市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质量标准:原粮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中等(含)以上标准,成品粮大米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二级(含)以上标准,成品粮面粉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特制二等(含)以上标准,食用植物油(菜籽油)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四级(含)以上标准。
 
第九条  市级储备粮初始成本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确定,承储企业遵照执行。
 
 
 
第三章  储  存
 
 
第十条  市级储备粮采取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方式,形成管理科学、布局合理、高效灵活、调控有力、节省费用的管理机制,确保市级储备粮结构合理、质量良好、数量真实、管理规范、储存安全。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容量500吨以上,罐容100吨以上,仓储条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市级储备粮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市级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和害虫密度等条件。
 
(四)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并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
 
(六)存储企业应具备交通方便、调度灵活、有较强保管能力和经营能力,存储库点及仓号(油罐)一经确定,不能擅自变更,也不能露天储存,如需移库,必须报市粮食局等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承储企业对市级储备粮的安全负全部责任,市级储备粮必须单独存放、单独建账并设立储备粮台账,准确、动态反映储备粮轮出、轮入的数量及轮空期,严禁互相调换。各承储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做到“一符”(账实相符)、“三专”(专人、专仓、专账)、“四落实”(数量、品种、质量、地点落实)。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第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的储备费用及利息由市级粮食风险基金负担,市级储备粮储备费用按核定的储备规模补贴,补贴标准为原粮每年100元/吨,食用植物油每年400元/吨,成品粮补贴按照相当规模的原粮储备费用标准补贴。利息按市级储备粮实际占用贷款额及规定的利率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粮食局拨付到承储企业在农发行开设的利息专户。
 
第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的储备费用在季度末15个工作日内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粮食局拨付到承储企业。
 
第十五条  鼓励承储企业采用计算机检测粮情、机械通风、环流熏蒸等储粮新技术,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要加强市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按照粮情检查制度进行经常性检查,并做好详细记录;发现市级储备粮储存安全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确保储粮安全。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二)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
 
(三)在市级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换市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市级储备粮的储存地点。
 
(五)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市级储备粮重度不宜存、霉变。
 
(六)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报损耗、虚列管理费用、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补贴,骗取市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七)以市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被依法撤销、解散、破产、兼并的,其储存的市级储备粮由市粮食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另行安排储存。
 
 
 
第四章  轮  换
 
 
第十九条  市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承储企业必须在上年末按粮油的储存品质和储存年限的规定提出储备粮年度轮换的数量、品种和分布计划报市粮食局,市粮食局在接到报告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审批并下达当年市级储备粮油轮换计划。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市级储备粮总量的三分之一;市级储备油一般为总量的二分之一,轮入的粮油必须符合储备粮油质量规定。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应定期检测市级储备粮的品质。经鉴定不宜储存的,应当及时向市粮食局提出轮换申请。市级储备粮油轮换结束后,承储企业应当将轮换情况书面报告市粮食局,并抄送辖属的农业发展银行分支行。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轮换计划。在市级储备粮轮换过程中,原则上采取同数量、同品种库存成本不变的实物兑换方式进行,轮换粮的轮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如遇特殊情况,在粮油轮出后4个月还不能轮入的,须向市粮食局、市财政局报告,对轮空期超过4个月的不再拨付储备费。
 
第二十二条  储备粮轮出陈粮后,应及时将销售款归还农业发展银行,储备粮轮入所需资金,由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入库进度和轮出时收回贷款额等量办理储备粮贷款。
 
第二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的轮换费用,每年按承储企业承担市级储备粮食规模的三分之一、食用植物油规模的二分之一实行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参照当年贵州省省级储备粮轮换费用补贴执行,由承储企业包干使用,财政部门按照实际轮换进度进行拨付,成品粮轮换费按照相当规模的原粮标准补贴,按计划拨付。若遇不可抗拒因素或国家政策调整造成储备粮轮换价差过大时,由市粮食局商市财政局后,专题上报市政府请求动用市级粮食风险基金给予补贴。在轮空期内,储备粮的储备费用按规定的补贴标准照常拨付。
 
第二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在存储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发生的损失,由存储企业提出申请,经市粮食局和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据实补贴,及时归还占用的银行贷款。
 
第二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应建立与市场相适应的轮换机制。经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审批,抄送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符合条件的承储企业,可在保证储备规模不变,质量符合规定标准的前提下,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适时轮换,保证储备粮常储常新。
 
第二十六条  承储企业轮换补贴收入纳入企业当期盈亏,有盈利的,存入承储企业开设的并由市粮食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监管的专户,经市财政局和市粮食局同意后,主要用于弥补以后年度轮换亏损。
 
第五章  动  用
 
 
第二十七条  市级储备粮的所有权属于市人民政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二十八条  市粮食局应当完善市级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适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
 
(一)全市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的。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动用市级储备粮,由市粮食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提出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市粮食局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通知和组织实施。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市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第三十二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动用市级储备粮所产生的价差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应当上缴市财政局,产生的价差和相关费用由市财政局据实补贴。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动用通知。
 
 
 
第六章  监  管
 
 
第三十四条  市粮食局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市级储备粮购销、储存、轮换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十五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粮食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终止承储关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入库的市级储备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等级标准和品质卫生指标要求的。
 
(二)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数量的。
 
(三)在市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四)对市级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或者市级储备粮账实不符的。
 
(五)发现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问题不及时处理、不及时报告,造成粮食重度不宜存、霉变的。
 
(六)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收购、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
 
(七)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的。
 
(八)以市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第三十六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和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退回骗取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情节严重的,终止承储关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市级储备粮贷款、贷款利息和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的。
 
(二)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贷款、贷款利息和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的。
 
(三)擅自更改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的。
 
第三十七  条粮食、财政和农业发展银行的工作人员,在市级储备粮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阳市粮食局、财政局、省农发行营业部关于<贵阳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暂行办法(暂行)>的通知》(筑府办发〔2007〕177号)同时废止。
 
 
 
    抄送: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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