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粮〔2018〕8号
贵港市粮食局关于重新申办
粮食收购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粮食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17〕3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桂粮发〔2017〕51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做好粮食收购许可证审核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桂粮发〔2017〕55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重新核发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对象
贵港内拟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先办理工商登记,并向与工商登记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不再需要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
二、新旧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衔接
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2017〕38号文件下发后,各地原办理的《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到2018年6月30日止。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主动督促原持证的、按新规定属于许可对象的企业重新申请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对新申请《粮食收购许可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桂粮发〔2017〕51号规定审核办理。同一企业在2018年6月30日前按桂粮发〔2017〕51号办理了新的《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原持有的《粮食收购许可证》同时作废;其他不属于桂政发〔2017〕38号规定的粮食收购许可对象原持有的《粮食收购许可证》自动作废。
三、粮食收购许可证代码规定
粮食收购许可证代码为7位数字。贵港市级代码为0900-0901,桂平市代码为0902,平南县代码为0903,港南区代码为0904,港北区代码为0905,覃塘区代码为0906;第5、6、7位数为粮食收购者代码,由发证机关依次排序。
四、粮食收购许可证印制与发放
粮食收购许可证由自治区粮食局统一印制,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需要申领。
五、粮食收购企业的数据上报统计与管理
在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必须到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重新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统计数据上报继续按照以前上报数据的方式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接受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对在市级新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企业数据上报方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并接受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在市辖区内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粮食收购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六、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备案
各县(市、区)粮食局于每季度结束后五日内将本辖区内的上一季度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发证情况(附件2-4)报市粮食局(监督检查科)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