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屏南县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移送式输送设备采购项目询价公告
福建省天海招标有限公司受屏南县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移送式输送设备采购项目进行询价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移送式输送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FJTHND-15720170724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小姐
项目联系电话:0593-2826502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屏南县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采购单位地址:屏南县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福建省天海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陈小姐 0593-2826502
代理机构地址: 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安西路2号调度综合楼三层(汽车南站公交大厦)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合同包 |
品目号 |
货物名称 |
数量
|
最高限价 |
主要技术规格及要求
|
备注
|
1 |
1-1 |
移送式输送设备采购项目 |
1批 |
33.95 |
详见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 |
|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简要说明:
(1)凡有能力提供本询价通知书所述货物及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供货商或制造商均可能成为合格的供应商。需提交以下资质证明文件:①供应商的合格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应具备本次采购货物或服务的经营范围);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的复印件);③供应商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的复印件);④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格式详见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供应商代表是法定代表人无需); (2)根据闽检发[2014]7号文规定,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告知函中须体现投标单位、法人代表和授权代表行贿犯罪记录,原件须附在技术商务部分正本中,副本附复印件),由供应商向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院申请查询(公司、企业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未提供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3)供应商需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①财务状况报告:2016年度或2017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②依法缴纳税收: 上年度或本年度任意三个月的缴税凭证;③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上年度或本年度任意三个月由投标供应商缴交社保的证明材料。(4)供应商需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和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信息查询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打印件(或截图);(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6)其他详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中第一部分“说明”中的第3条款。注:以上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应属法定有效期内的,若发生变更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完变更手续后方可参加报价,并以发证机关核准的变更为准,否则按无效报价处理。其复印件应是清晰的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原件备查)(7)本项目合同包1最高限价为人民币叁拾叁万玖仟伍佰元整(¥33.95万元),供应商的报价若高于最高限价,按无效标处理。
三、报名和审查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33.95 万元(人民币)
报名时间:2017年07月25日 08:00 至 2017年07月27日 17: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报名地点: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安西路2号调度综合楼三层(汽车南站公交大厦)
审查时间(审查资质的时间):2017年07月28日 15:00
审查地点(审查资质的地点):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安西路2号调度综合楼三层(汽车南站公交大厦)
四、开标时间:2017年07月28日 15:00
五、询价方式和询价时间及地点等:
获取询价文件的时间:2017年07月25日 08:00 至 2017年07月27日 17: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获取询价文件地点:
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安西路2号调度综合楼三层(汽车南站公交大厦)
获取询价文件方式:现金或转账
获取询价文件文件售价:100.0
六、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等: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17年07月28日 14:00 至 2017年07月28日 15: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安西路2号调度综合楼三层(汽车南站公交大厦)
七、其它补充事宜:
保证金专户:
开户名: 福建省天海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行: 中信银行福州分行
帐 号: 7341010182600324077
报名费、服务费专户:
账户名称:福建省天海招标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宁德东侨支行
账号:1321 0401 0400 22473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