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物干燥机(粮食烘干机)推广鉴定大纲
1 范围
本大纲规定了谷物干燥机推广鉴定的内容、方法和判定规则。
本大纲适用于干燥玉米、稻谷和小麦的连续式和循环式谷物干燥机及种子干燥机推广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497 粮食、油料检验 水分测定法
GB/T 6970—2007 粮食干燥机试验方法
GB 10396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 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 总则
GB/T 21162 顺流粮食干燥机单位耗热量与处理量折算规则
GB/T 30467 横流粮食干燥机单位耗热量与处理量折算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处理量
单位时间内通过干燥机一次干燥降到所需水分的湿物料质量,单位为吨每天(t/d)或吨每小时(t/h),每天以24 h计算。
3.2
批次处理量
干燥前按设计容量一次装满循环式干燥机的一批湿物料质量,以稻谷容重0.56t/m3计算,单位为吨(t)。
4 基本要求
4.1 申请方需补充提供的材料
除申请时提交的材料之外,申请方需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a) 产品规格确认表(见附录A);
b) 样机照片(前方左、右侧45°、后方、产品标牌1张);
c) 用户名单(内容至少包括购买者姓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产品型号名称、购机时间等,提供的用户应为纯作业时间200 h以上的,或干燥机连续作业10天以上的,分布在两个主要使用(销售)区域,数量为大型、中型机5户,小型机10户);
d) 具有资质的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可靠性试验报告(如有)。
以上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
4.2 参数准确度及仪器设备
被测参数的准确度要求见表1。选用仪器设备的量程和准确度应与表1的要求相匹配。试验用仪器设备应经过计量检定或校准且在有效期内。
表1 被测参数准确度要求
4.3 样机确定
样机由制造商(申请者)无偿提供且应是12个月以内生产安装验收交付的合格品。样机在使用现场获得,由鉴定人员验样并经制造商(申请方)确认后,方可进行试验。样机数量:大、中型为1台;小型为2台。试验完毕且对试验结果无异议时,由提供者自行处理样机。
续展时,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所需样机由申请方无偿提供且应是12个月以内生产的合格产品,由鉴定机构人员抽取1台。
4.4 机型大小划分
连续式干燥机按处理量P划分,循环式干燥机按批次处理量Px划分,见表2。
表2 机型大小划分表
4.5 生产量和销售量
初次鉴定的定型产品的生产量和销售量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生产量和销售量要求
4.6 涵盖机型
循环式干燥机机体截面积、配备的风机型号和电机功率相同,机体高度不同,批次处理量变化允许不超过20%,只对涵盖机型中批次处理量最大的机型进行检查和考核。
5 初次鉴定
5.1 一致性检查
5.1.1 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致性检查的项目、允许变化的限制范围及检查方法见表4。制造商(申请方)填报的产品规格确认表的设计值应与其提供的产品执行标准、产品使用说明书所描述的产品技术规格值相一致。对照产品规格确认表的设计值对样机的相应项目进行一致性检查。主机型和涵盖机型均应进行一致性检查。
表4 一致性检查项目、允许变化限制范围及检查方法
5.1.2 判定规则
一致性检查的全部项目结果均满足表4要求时,一致性检查结论为符合大纲要求;否则,一致性检查结论为不符合大纲要求。涵盖机型一致性检查满足要求的,准予涵盖;否则,不应涵盖。
5.2 安全性评价
5.2.1 安全防护
5.2.1.1 对操作人员有危险的外露传动、回转部件应有可靠的防护罩。
5.2.1.2 平台、通廊、爬梯、塔架等应设置扶手或围栏防护设施,围(护)栏高度应≥1100 mm,爬梯距离地面3000 mm以上应安装护圈。
5.2.1.3 风机进风口应安装安全防护装置。
5.2.1.4 热风管道、烟道等发热部件应有防护措施。
5.2.1.5 2台以上并联的循环式干燥机之间应设置安全通廊,干燥机单体顶部应设置防止操作人员坠入的安全护网或防护栅栏。
5.2.2 安全信息
5.2.2.1 对操作者存在或有潜在危险的防护装置、电机传动装置、除尘风机口、高温热源装置、排粮链传动机构等部位,应在其附近明显位置上设置永久性安全警示标志,安全标志应符合GB 10396的规定。
5.2.2.2 使用说明书中应有安全注意事项,产品上设置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在使用说明书中复现。
5.2.3 安全装置
5.2.3.1 循环式干燥机应设置粮位观察孔;干燥机均应设置满粮报警装置、热风温度超温报警装置和开机前警示装置。
5.2.3.2 采用燃油为燃料时,燃烧器须设置有自动点火装置和熄火时自动切断油路的装置,并配备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5.2.3.3 室外作业的干燥机组应设置有效的避雷装置。
5.2.3.4 电控系统应设置过载和漏电2级以上保护装置。
5.2.3.5 干燥机应有炉温、热风温度、粮食温度、超温报警装置和开机前警示装置、或粮食水分显示和监控装置。
5.2.3.6 连续式干燥机下部应设置具有快开门机构的紧急排粮口,紧急排粮口应对称分布。
5.2.4 安全性能
5.2.4.1 操作人员经常活动的地方,其噪声值应符合:循环式干燥机工作现场≤87 dB(A);连续式干燥机工作现场≤92 dB(A)的要求。在干燥机工作区域操作人员经常活动地点,在干燥机两侧和工作面位置等正前方各测试1点(操作人员不去的地方不测),每点距离机械外表面1.0 m,离地面1.5 m处,用声级计的计权网络A档测量噪声值,测点不少于5点,取测量平均值。
5.2.4.2 在干燥机周围操作人员活动区域的粉尘浓度≤8 mg/m3 。在干燥机排粮口靠近输送机的位置测试一点,测点高度距离机械外表面1.0 m,离地面1.5 m处,用粉尘测试仪测量。
5.2.5 判定规则
安全防护、安全信息、安全装置和安全性能均满足要求时,安全性评价结论为符合大纲要求;否则,安全性评价结论为不符合大纲要求。
5.3 适用性评价
5.3.1 评价方法
适用性评价采用选点试验与用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选点试验至少在一个有代表性的作业条件下进行,选择企业明示的一种主要物料进行试验。
5.3.2 评价内容
评价内容包括主要干燥性能和适用性用户意见。
5.3.3 作业性能试验
5.3.3.1 试验条件
环境温度、湿度及大气压力应符合试验用干燥机对环境条件要求。
试验用煤或其他燃料应符合热风炉或燃烧器等使用燃料标准要求。
生产企业应根据试验用干燥机容料量、试验次数及每次试验时间准备足够的粮食,并符合以下要求:
——粮食水分应符合干燥机降水幅度要求;
——进机粮食水分不均度应不大于3%;
——含杂率应不大于2%。
5.3.3.2 样机状态
干燥机应为正常干燥作业状态,且干燥的物料符合测试物料的要求,干燥机的技术状态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操作人员应技术熟练。
5.3.3.3 取样
进机物料取样,应在上粮装置入口处等间隔接取,连续式干燥机每10 min取一个样品,样品数量不少于9个;循环式干燥机在物料进机时每7 min取一个样品,样品数量不少于7个。样品质量每个不少于0.5 kg。
出机物料取样,应在排粮装置出口处等间隔接取,连续式干燥机每10 min取一个样品,样品数量不少于9个;循环式干燥机在物料出机时每5 min取一个样品,样品数量不少于7个。样品质量每个不少于0.5 kg。
5.3.3.4 试验项目
a) 含水率测定
对接取的进、出机样品,按照GB 5497 的规定进行测试,分别记录干燥前、后样品的含水率,并分别计算出其平均值和极差。
b) 干燥不均匀度测定
连续式干燥机,在冷却段两侧同一平面角盒口等间隔取样,水平伸入机内200 mm~300 mm 抓取,
根据干燥机机体尺寸的大小,每侧各取4~6 个样品,取两侧样品中最大的水分差值;在冷却段无角盒口的干燥机,应在排粮斗内排粮装置底部的干燥机四角和中心位置,接取5 个点的样品,取样品中最大的水分差值。
循环式干燥机,在干燥机排粮开始到排粮结束的总时间内,等间隔接取的7 个样 品,取最大的水分差值。
c) 破碎率增值测定
从接取的进、出机样品中最少各取出3 个样品,每个样品各取100 g 左右,脱壳的整粒和破碎的,未脱壳破损的稻谷均为破碎;玉米籽粒有破损及残缺程度达到颗粒体积1/5 以上的均为破碎。样品破损粒质量的平均值所占的百分比为样品破碎率,用干燥后破碎率的平均值减去干燥前破碎率的平均值为破碎率增值。
d) 玉米裂纹率增值测定
从接取的进、出机样品中最少各取出3 个样品,每个样品取出100 粒完整籽粒,发现玉米粒的胚乳
有裂痕或粒上裂纹长度达粒长的1/2 以上,或一条裂痕贯穿全粒,或裂痕两条以上的均属裂纹,裂纹粒
所占的百分比为玉米裂纹率。用干燥后玉米裂纹率的平均值减去干燥前裂纹率的平均值为玉米裂纹率增值。
e) 稻谷爆腰率增值测定
从接取的进、出机样品中最少各取出3 个样品,每个样品取100 粒完整籽粒,封存放置24h 后在正常温度下,手工剥去外壳,用爆腰检测箱或检测仪检查。如稻谷胚乳出现裂缝,或一条横裂纹清晰贯穿全粒,或有2 条及以上横裂纹,或有纵向裂纹超过全粒2/3 均属爆腰粒,爆腰粒所占的百分比为稻谷爆腰率。用干燥后稻谷爆腰率的平均值减去干燥前爆腰率的平均值为稻谷爆腰率增值。
f) 色泽、气味的测定
干燥后的物料应保持原有的综合颜色、光泽和气味。
g) 玉米热损伤粒的测定
从接取的出机干粮样品中,每个样品各取100 g左右,目测检查玉米受热后表皮或胚是否有黑色、深褐色的显著变色和损伤粒。样品损伤粒质量的平均值所占的百分比为样品热损伤粒。
h) 发芽率测定
对接取的进、出机样品,按照GB/T 6970—2007 中4.5.1c)的规定进行测试,分别记录干燥前、后样品的发芽率及平均值。
i) 小麦湿面筋、苯并芘(a)增值
对接取的进、出机样品按GB/T 6970—2007中4.5.1b)的规定进行测试。
5.3.3.5 性能试验结果计算
a) 降水幅度按式(1)计算。

5.3.4 适用性用户意见
5.3.4.1 调查方式
按照制造商(申请方)提供的用户名单全部进行调查。调查可采用实地、信函和电话等方式进行。调查内容见附录B。
5.3.4.2 调查结果要求
适用性用户意见调查中适用烘干物料情况、烘干效果、配套电机适用情况、电气控制性能、燃料消耗情况,每项评价为“好”和“中”两项合计应不小于调查总数的80%。
5.3.5 判定规则
作业性能试验均满足要求且用户意见调查结果中适用性每项评价为“好”和“中”两项合计不小于调查总数的80%时,适用性评价结论为符合大纲要求;否则,适用性评价结论为不符合大纲要求。
5.4 可靠性评价
5.4.1 评价方法
可靠性评价采用生产查定与用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5.4.2 评价内容
可靠性评价的内容包括生产查定的有效度和用户满意度。
5.4.2.1 有效度
生产查定时,大、中型样机数量为1台,小型样机数量为2台,样机应在干燥物料符合测试要求的情况下,按说明书规定选择烘干工艺,连续式干燥机累计作业时间不小于18 h(累计作业时间不大于19 h)的生产查定;循环式干燥机为连续干燥2批次,累计作业时间按照实际作业时间进行生产查定。记录作业时间、调整保养时间、样机故障情况及排除时间。查定过程中不得发生导致机具功能完全丧失、危及作业、人身安全或引起重要总成报废(如:干燥机着火、倒塌;换热器、燃烧器烧损等)的致命故障,
以及导致功能严重下降,主要零部件(如:风机、电机、排粮机构轴承损坏,进、排粮机构断轴)损坏的严重故障。按式(7)计算有效度K。
5.4.2.2 用户满意度
可靠性用户调查和适用性用户调查同时进行。按式(8)计算用户满意度S。
5.4.3 判定规则
5.4.3.1 有效度K 不少于98%,用户满意度S 不小于80,且生产查定和用户调查中未发生本大纲5.4.2.1所述的严重故障、致命故障时,可靠性评价结论为符合大纲要求;否则,可靠性评价结论为不符合大纲要求。
5.4.3.2 在生产查定中如果发生本大纲5.4.2.1 所述的严重故障、致命故障,试验不再继续进行,可靠性评价结论为不符合大纲要求。
5.5 综合判定规则
5.5.1 产品一致性检查、安全性评价、适用性评价、可靠性评价为一级指标,其包含的各检查项目为二级指标。指标分级与要求见表5。
表5 初次鉴定综合判定表

5.5.2 一级指标均符合大纲要求时,推广鉴定结论为通过;否则,推广鉴定结论为不通过。
6 产品变更
6.1 通过推广鉴定的产品,在证书有效期内其产品结构和特征参数变化情形、变化幅度和要求见表6。
表6 产品结构和特征参数的变化情形、变化幅度和要求

6.2 产品结构和特征参数的变更符合表6要求的,企业自主变更并保存变更批准文件。
6.3 因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提出的新要求或强制性标准新要求而造成产品结构和特征参数变化,与表6要求不一致的,应申报变更确认。
7 有效期满续展
7.1 续展时申请方需补充提供的材料
获证产品申请续展时,需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a)产品规格确认表(见附录A);
b)企业自主变更批准文件(适用时,复印件);
c)初次推广鉴定报告(复印件);
d)上次续展鉴定报告(适用时,复印件);
e)鉴定机构出具的变更确认报告(适用时,复印件);
f)产品照片(左、右前方45°、正后方、产品铭牌各1张)。
以上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
7.2 有效期满续展鉴定内容
续展鉴定在生产厂现场进行,内容包括:
a)产品一致性检查;
b)证书、标志使用情况检查。
7.3 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
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项目、允许变化的限制范围和检查方法见表4。制造商(申请方)填报的续展产品规格确认表的设计值应与初次推广鉴定报告、上次续展鉴定报告和/或变更确认报告、企业自主变更批准文件、产品执行标准、产品使用说明书等技术文件中所描述的产品技术规格值相一致。对照续展产品规格确认表对续展产品样机(包括涵盖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
7.4 证书、标志检查
证书、标志使用情况的检查内容、要求和检查方法见表7。
表7 证书、标志使用情况检查表
7.5 判定规则
产品一致性检查和证书、标志使用情况检查均符合大纲要求时,有效期满续展结论为证书续展通过;否则,有效期满续展结论为证书续展不通过。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产品规格确认表
表A.1 连续式干燥机产品规格确认表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可靠性、适用性用户调查表
调查单位: 调查人: 调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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