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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环球粮机网发布时间:2017-03-17 16:32:51

关于开展2017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粮检〔2017〕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厅(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
 
      为切实加强粮食库存管理,夯实国家粮食安全的物质基础,守住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的底线,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决定,联合组织开展2017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工作总体安排
       按重点省份和非重点省份两类分别组织开展检查。内蒙古、辽宁、吉林、江苏、浙江、江西、广东、陕西、新疆等9个省区为重点省份(以下简称9省区),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筹组织,选取辖区内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对中央储备粮,由国家粮食局委托省级和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在地原则进行检查。非重点省份,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要求,自行安排检查工作。国家有关部门根据各地检查情况派出联合抽查组,选取部分省份进行随机抽查。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对被查企业承储的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储存粮和国家临储进口粮,下同)、国家一次性储备粮、地方储备粮,以及企业自营商品粮库存进行全面检查。
 
   (二)检查内容。
 
       1.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的数量、品种、性质情况,粮食库存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台账与实际库存对应相符以及账务处理合规情况。
 
       2.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情况。重点抽样检验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国家一次性储备粮、地方储备粮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并对企业质量检验人员和检化验仪器设备配置、执行粮食定期质量检验及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质量档案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3.储备粮管理及轮换情况。对地方储备粮中的动态储备和异地储备,重点排查是否存在虚顶规模、调控功能不健全等问题隐患。对2016年度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重点检查轮换安排是否均衡合理,轮换计划是否符合规定的轮换时间,轮出、轮入库点,轮换品种、数量、质量等级等是否明确,轮换工作是否严格按计划执行,是否严格执行轮换验收制度,是否存在擅自动用销售、转圈轮换、超轮空期等违规行为。
 
       4.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情况。重点检查《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以及《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执行情况,主要包括:仓内粮食储存安全情况;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压实到人、到岗情况;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风险防范机制、隐患排查机制、应急响应机制及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情况;仓储设施和作业设备符合安全生产和安全储粮标准及其安全运行情况;储粮企业按安全生产标准和安全储粮规范操作情况。
 
        5.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情况。检查中央储备粮代储或租仓企业及其储存中央储备粮的仓房是否具有代储资格,具有资格的企业和仓房条件是否合规达标。
 
       6.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检查企业收购国家政策性粮食是否存在打白条、“以陈顶新转圈套取差价”等违规行为。
 
        7.企业执行粮食库存消化政策情况。重点检查买方企业收购、储存、加工管理的业务手续和账务资料规范完整情况,是否存在虚报冒领、买陈顶新、转手倒卖等骗取补贴行为,以及违反定向竞价销售政策和影响食品安全的行为。卖方企业是否存在设置出库障碍、额外收取费用等阻碍国家消化库存政策的违规行为。
 
       8.政策性粮食补贴拨付使用情况。重点检查2016年度中央储备粮保管费、轮换费,以及国家临时存储粮、国家一次性储备粮保管费的拨付使用情况;检查地方储备粮贷款利息、保管费、轮换费和价差补贴等各项地方财政补贴的落实情况。
 
三、重点省份检查安排
(一)检查时点。以2017年3月末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开展检查。
 
(二)检查方式。
 
1.按在地原则检查中央储备粮库存。按照“一事一委托”原则,国家粮食局委托9省区省级和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受托单位”),对辖区内的中央储备粮库存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进行在地检查,受托单位不得将委托事项向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再委托。受托单位的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行使以下职权:进入承储企业检查粮食,调阅企业经营管理的资料和账目、凭证;了解粮食收购、销售、轮换调运及动用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场提出整改建议,并在《检查发现问题工作底稿》中如实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逐级审核上报;被检查企业对检查发现问题拒绝签字确认的,检查人员应记录在案,并按检查认定的结果在检查报告中反映。
 
2.按混合交叉方式开展重点抽查。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各类粮食库存的行政监督检查负总责,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统一选取辖区内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按照“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储粮系统之间、市地之间交叉互查”的原则,采取“统一抽调、混合编组、相互交叉、本地回避”的方式,组织全面检查。内蒙古、辽宁、吉林检查比例不低于辖区粮食库存总量的10%,江苏、江西、广东、新疆不低于15%,浙江、陕西不低于20%,并兼顾各类粮食库存的数量、品种、性质及分布。
 
(三)检查进度安排。
 
       1.准备阶段。3月底前,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检查实施方案,并报国家粮食局备案。督促企业做好整理账务资料、平整粮堆货位工作,落实跨省储存粮食的委托检查手续。
 
       4月10日前,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督促行政区内所有纳入检查范围的承储企业进行自查,指导企业科学运用检查方法,准确填写自查表格,认真编制自查报告,完善各项基础工作,对库存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
 
      做好粮食库存统计数据的分解登统,其中,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方储备粮和纳入统计范围企业商品粮的分解登统;中储粮分公司负责中央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储存粮、国家临储进口粮、国家一次性储备粮和本系统商品粮的分解登统,对其中跨行政区域交叉管理的粮食库存,分解登统数据由中储粮总公司分送实际储存地的分公司,合并后提交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粮集团、中航工业集团企业总部直接经营管理的商品粮,由企业总部将分解登统数据报送国家粮食局后,统一分送粮食实际储存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述表格经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储粮分支机构共同审核确认后,于4月10日前报国家粮食局(监督检查司)。
 
       2.省内混合交叉重点抽查阶段。4月30日前,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完成省内混合交叉重点抽查任务。粮食质量检查扦样安排另行通知。
 
       3.国家有关部门联合抽查阶段。国家有关部门派出联合工作组,选择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进行随机抽查。
 
       4.汇总报告阶段。按照谁牵头检查、谁负责汇总的原则,5月底前,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中储粮分支机构编写检查工作总结报告报送国家粮食局,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应包括检查基本情况、检查结果、问题及原因、整改情况、意见建议等内容。报告及附表电子文本通过国家粮食局纵向网系统传送。
 
四、非重点省份检查安排
有关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检查方案,认真开展检查工作。通过检查,切实发现库存管理中的问题和隐患,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检查方案于3月底前报国家粮食局(监督检查司)备案,检查结果报送时间不迟于2017年10月31日。国家有关部门视具体情况开展专门督导。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粮食库存检查的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务必从大局出发,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检查工作方案周密、分工明确、要求严格、措施到位。中央粮食企业所属库点要积极配合做好检查工作。将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范围,强化地方政府的行政监管责任,建立强化库存管理的长效机制,坚决守住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的行业底线。
 
     (二)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检查人员从粮油库存检查专业人才库成员中随机抽调。被检查单位或企业从本辖区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中随机抽取。库存检查的主要内容、程序方法等事项进行公开,检查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按照规定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开,并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机关和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的监督,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
 
     (三)通过扎实检查压实承储企业的主体管理责任。各地要充分发挥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用,督导企业全面自查,不留死角,督促企业自查自纠,层层传导企业主体管理压力。以问题为导向开展检查工作,结合省情粮情提前对行政区内可能存在的管理问题预研预判,重点核查企业库存管理中的各种问题和隐患,建立问题整改台账,督促企业严肃整改,并举一反三,堵塞管理漏洞,厘清责任边界,理顺体制机制,推动企业主体管理责任落实到位。发现重大问题要立案调查,并按照《粮食流通涉嫌违纪违法案件移送纪检和司法机关暂行办法》(国粮检〔2016〕182号)规定移送纪检和司法机关处理,严肃问责,形成震慑。对长期拖欠农民售粮款等问题,要加大对违规主体的惩戒力度,在部门或单位政务信息网上进行公开曝光,并落实对售粮农民的补救措施。建立检查发现问题通报机制,将企业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纳入粮食信用管理平台,发挥举一反三和警示教育作用。
 
     (四)落实好检查工作经费保障。地方财政部门应按照现行预算和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检查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统筹安排检查工作经费,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的原则按规定使用好检查经费。要按照国粮检〔2015〕202号文件规定,将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使用的政策性粮食监管费用优先用于粮食库存检查,不得由于检查经费不到位而影响检查工作,不得将检查费用转嫁给被查企业。接受委托检查中央储备粮库存,国家粮食局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受托单位给予适当经费支持。
 
      (五)严格执行库存检查工作纪律。各地应按照本通知精神,切实履行好自身工作职责,组织协调好所辖区域内粮食库存检查的各项要求,确保国家有关部门工作部署落实到位。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以“组长负责制”为基础的检查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规范检查程序和手续,层层复核检查结果,不得篡改、隐匿、损毁检查原始记录和数据,确保检查工作深入细致,检查结果客观公正,经得起检验。检查人员要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遵守廉洁纪律,不得借粮食库存检查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各地要按照国家保密制度的规定,制定库存检查保密措施,切实做好粮食库存检查数据录入、汇总、传送、新闻宣传等环节的保密工作,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各检查部门和单位及其检查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六)加强库存检查动态信息的报送。各地要加强粮食库存检查情况调度与信息报送,及时、客观、真实地反映检查工作部署、检查人员培训、库存统计数据分解整合、督导企业自查、搞好省级检查、问题整改等重点环节、重点工作情况,为上级部门掌握库存检查工作基本动态和发展趋势提供依据。
 
附件:1.粮食库存检查汇总(登统)表格
     2.粮食库存实物检查方法
     3.粮食库存账务检查方法
     4.粮食库存质量安全检查方法
     5.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检查方法
     6.中央储备粮代储政策执行情况检查方法
     7.检查发现问题工作底稿
     8.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
                   财   政   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2017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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