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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性质和作用

来源:环球粮机网发布时间:2017-03-07 16:43:01

       问:近日,国家粮食局修订印发了《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请问《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答:《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统计部门批准。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粮食流通形势的发展变化,国家粮食局对现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完善,经国家统计局批准,2016年9月30日,新修订的《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由国家粮食局正式印发。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性质和作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一条规定,统计调查项目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项目,《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是国家粮食局制定并组织实施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实施,为国家制定相关粮食政策、实行宏观调控提供了重要的决策依据,对引导粮食合理有序流通、保持粮食市场基本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问:《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主要包括哪些统计内容?
 
  答:为适应粮食流通形势发展变化和宏观调控的需要,国家粮食局对《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不断进行修改完善,力求全面、客观反映我国粮食流通发展的现状、特点和趋势。此次修订后的《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主要包括以下统计内容:一是粮食收购、销售、库存等流通统计和粮食市场价格监测,以及粮食、食用植物油供需平衡调查等;二是粮食产业经济统计,重点反映成品粮油加工、粮油食品加工、饲料加工、粮食深加工等生产能力、实际产量以及经济效益等情况;三是粮油仓储设施状况和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四是粮食科技统计;五是粮食行业机构和从业人员情况统计。
 
  问:此次修订的《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突出了粮食产业经济统计,主要基于什么考虑?
 
  答:粮食流通一头连着生产,一头连着消费,粮食从生产出来进入市场,到最终消费,一般要经过加工、转化等环节。近年来,不少粮食企业通过延伸产业链,改变了“买原粮、卖原粮”传统经营模式。粮食流通方式的这种变化,客观上要求把粮食产业经济纳入粮食流通统计。“十三五”时期将是全面释放粮食产业经济活力的转型期,为促进粮食“产购储加销”一体化和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积极推进粮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粮食产业经济健康发展,新修订的《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充实了粮食产业经济统计指标,主要包括产能、产量等实物指标,研发投入等技术指标,以及产值、利税等经济指标,以科学反映粮食产业经济发展的规模、速度和效益等情况。
 
  问:《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规定的统计调查对象包括哪些?
 
  答:根据《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规定,统计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是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二是各类粮食经营和加工企业:粮油收储企业、成品粮油加工企业;三是粮食转化企业:饲料企业、养殖企业、粮油食品加工企业(含主食加工和副食加工)、粮食深加工企业(如淀粉企业、酒精企业等);四是粮油机械制造企业;五是粮油科学研究课题承担单位;六是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城乡居民固定调查户。针对不同的统计对象,统计内容也不尽相同。
 
  问:各类涉粮企业通过什么渠道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报表?
 
  答:随着信息技术在统计上的广泛应用,目前统计对象通过互联网直报统计报表成为统计机构采集统计数据的主要方式。为此,国家粮食局组织开发了“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已于2016年正式启用,统计调查对象可通过该系统填报粮食流通统计报表(网址为:http://124.65.145.46:8001),用户也可先登录国家粮食局网站(www.chinagrain.gov.cn),再进入“在线办事->直报系统”,填写用户名和密码,通过直报系统进行填报。填报统计报表的有关事宜可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咨询。暂不具备网上直报条件的统计调查对象应填报纸质报表,加盖单位公章后及时报送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由其代为网上录入。
 
  问:《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对各类涉粮企业报送统计报表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为认真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各类涉粮企业应做到:一是在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台账的具体格式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定,台账账簿免费向各类涉粮企业发放),及时记录粮食购进、进出口、加工、转化、销售、库存等业务数据;二是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统计人员应精通粮食经营业务,熟悉《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能胜任统计工作;三是企业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应积极参加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粮食统计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统计业务水平,增强统计法治意识;四是按时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报表。
 
  问:涉粮企业如果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未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报表,或不如实提供统计数据,如何处理?
 
  答:《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此外,行政处罚结果应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发布。
 
  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加快推进,涉粮企业如果不履行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报表的义务,将影响企业的信用状况。今后,严重失信企业一律不得参与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竞价销售、定向销售,以及粮食应急加工和供应等活动。
 
  问: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如何贯彻落实好《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答: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加强粮食流通统计的顶层设计,健全统计指标体系,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得到有效执行。一是要切实落实粮食统计工作职责。设立专门统计机构或明确统计工作牵头单位,明确统计工作分管领导,指定统计负责人,按规定设置统计人员,落实统计调查经费。二是要加强《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指导督促各类涉粮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三是要做好粮食统计咨询和信息服务,及时发布粮食统计信息,主动引导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四是要加强粮食统计监督检查,把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检查作为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部门的粮食统计工作实施层级监督并进行考核,基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涉粮企业开展日常检查,对企业报送的统计数据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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