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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饲料加工企业收购加工 2016年新产玉米补贴工作的通知

来源:环球粮机网发布时间:2017-02-27 10:31:23

黑粮工联〔2017〕19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农垦总局:
 
       为支持玉米购销市场化改革,解决农民“卖粮难”,促进我省饲料加工企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要求,省政府决定对省内规模以上饲料加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收购加工省内2016年新产玉米给予补贴。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和标准
(一)补贴对象。2015年实际饲料产量5万吨及以上,就地采购、自建仓储设施的配合饲料企业。纳入补贴范围的企业名单逐级审核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补贴标准。纳入补贴范围的企业在2017年2月20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收购入库,并于6月30日前加工消耗的省内2016年新产玉米,每吨(标准水分)给予300元补贴。
 
二、确认补贴企业
(一)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 生产经营地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粮食收购资格及饲料加工生产资格。
 
2. 严格规范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及饲料工业统计报表制度,按要求建立玉米及其他原料采购、保管及加工等台账,真实、准确、及时报送统计数据和相关情况。
 
3. 信用状况良好,近3年内在生产、经营及申领财政补贴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4. 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合法规范,能够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5. 具备正常开工生产条件。
 
(二)企业申报材料。
 
1. 加盖公章的《黑龙江省饲料加工企业纳入补贴范围申请表》(附件1)。
 
2.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 企业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2015年企业纳税申报表、企业增值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 企业饲料生产许可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5. 加盖公章的企业2015年12月末、2016年12月末粮油加工业统计报表(粮食部门直报系统)及饲料统计报表(畜牧部门直报系统)。
 
6. 当地政府或省农垦总局出具的企业信用状况评价材料。
 
7. 当地政府或省农垦总局出具的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合法规范、账目清楚,统计、保管、加工等业务台账符合要求,能够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核查意见。
 
企业向当地畜牧部门提供上述资料,原件经审核后返还企业,其他相关材料由当地畜牧部门留存。
 
(三)补贴企业确认程序。
 
1. 企业申请。企业本着“企业自愿、自主申报、诚实守信、自担风险”原则,2017年2月25日前分别向所在地粮食、畜牧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2. 当地政府核查。企业所在地政府或省农垦总局组织有关部门逐户深入企业,对企业生产许可证明、加工能力、2015年实际产量、增值税纳税额度、产品类型及比例、统计报表、会计账、统计台账、开工生产条件等重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对企业生产原料及产成品2017年2月20日前库存数量进行核定。
 
3. 公示及上报。企业所在地政府或省农垦总局确认符合条件的企业,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出具正式文件,连同《黑龙江省饲料加工企业纳入补贴范围申请汇总表》(附件2)一并在3月10日前分别报送省粮食局、省畜牧局和省财政厅。
 
4. 省级部门公示发布。省粮食局、省畜牧局和省财政厅共同复核汇总后,将全省符合条件企业名单通过省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企业申请补贴资金
       纳入补贴范围的企业应在7月10日前向所在地粮食部门就2017年2月20日至2017年4月30日收购入库,并于2017年6月30日前加工消耗玉米补贴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一)加盖公章的《黑龙江省饲料加工企业收购加工2016年新产玉米补贴申报审核表》(附件3)。
 
(二)收购环节凭证和账簿。2017年2月20日至2017年4月30日玉米收购入库,使用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体现“收购”字样,在备注中体现水分、杂质、纯重等内容,并在销货方注明卖粮人姓名、身份证号、电话住址等;同时提供企业付款凭证,收购环节的财务账、保管账、统计账等。具体填写要求参照《黑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样本)》(附件4)。
 
(三)加工环节凭证和账簿。2017年2月20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企业玉米及其他原料期初库存、入库、领用和期末库存,煤、电、包装物等低值易耗品期初库存、购买、使用和期末库存及产成品产量等相关账簿。
 
(四)销售环节凭证和账簿。2017年2月20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企业产成品期初库存、入库、销售和期末库存等相关账簿;主要产成品销售合同、销售增值税发票、收款凭证及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凭证。
 
申报补贴时,所有凭证和账簿均提供复印件,企业保存原始凭证,以备核查;填报《黑龙江省饲料加工企业收购加工2016年新产玉米补贴申报材料目录》(附件5);所有材料装订成册,在每页加盖单位公章。企业对全部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由当地粮食部门保管。
 
四、审核拨付补贴资金
    (一)2017年7月25日前,企业所在地政府或省农垦总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补贴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以政府文件形式与《黑龙江省饲料加工企业申报收购加工2016年新产玉米补贴汇总表》(附件6)一并分别报送省粮食局、省畜牧局和省财政厅。
 
   (二)省粮食局、省畜牧局和省财政厅共同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所在地政府提交的审核结果进行最终审核确认,并将结果通过省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经省政府批准后,履行补贴资金拨付程序。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把落实饲料企业收购加工2016年新产玉米补贴工作纳入推进玉米市场化购销工作重要内容。各地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全面组织推进本地区饲料企业收购加工2016年新产玉米补贴工作的主体责任,健全工作组织实施机制,严肃认真抓好推进落实,确保补贴工作顺利实施。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合力推进。有关市县政府及省农垦总局成立由粮食、畜牧、财政等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集中做好饲料加工企业补贴工作。粮食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本地区饲料加工企业加工补贴实施工作,收集饲料加工企业补贴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主要对企业粮油加工业统计报表、粮食收购资格、玉米原料2月20日期末库存等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对企业玉米原粮收购、入库、保管、使用、库存等情况开展日常监管。畜牧部门负责收集饲料加工企业资格认定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主要对企业生产许可、加工能力、产品类型及比例、2015年实际产量、除玉米原料外其他原料2月20日期末库存、饲料统计报表、加工统计台账、磅秤监控系统安装、开工生产条件等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对企业除玉米原粮外其他原料采购、入库、保管、使用等情况及产成品生产、销售、库存情况开展日常监管。财政部门负责对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的合法规范性、近三年申领财政补贴有无不良记录等情况进行核查,对企业会计账目真实完整反映企业经营状况情况开展日常监管。
 
    (三)加强对企业指导服务。有关市县政府及省农垦总局要指导纳入补贴范围饲料加工企业,规范收购及加工行为,认真填写企业收购码单、开具增值税发票,建立专门收购、加工台账。纳入补贴范围饲料加工企业每月11、21、月末向当地粮食、畜牧部门报送《黑龙江省饲料加工企业收购加工2016年新产玉米旬报表》(附件7),企业所在地粮食、畜牧部门审核汇总后分别报送省粮食局(hlj0777@163.com)和省畜牧局(hljsiliaoban@163.com);每周登录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报送《纳入政策支持范围的饲料加工企业收购情况周报表》。报送期限为2017年2月20日至2017年6月30日。
 
    (四)加强监管。有关市县政府及省农垦总局要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督促企业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开展会计核算,按规定如实提交补贴申请材料,合法合规获取补贴收入、使用补贴资金。鉴于饲料加工企业的特殊性,应落实以下监管措施。一是申请补贴的饲料加工企业要与企业所在地粮食、畜牧、财政部门签订承诺书(附件8)。承诺的主要内容:(1)单独设立明细账,专门记载每班生产的各类饲料数量及玉米使用量,以及当班使用的饲料配方情况;(2)安装磅房监控系统,监控玉米收购和产品销售出库情况,影像资料与出入库凭证一并留存备查;(3)收购加工期间不从事玉米原粮销售业务。二是企业所在地粮食、畜牧部门驻点监管。饲料加工企业情况复杂,为防止个别企业空打码单骗补,企业所在地粮食、畜牧部门要分别指定专人按照责任分工对饲料加工企业驻点监磅,玉米采购码单由监管人员签字确认,每日汇总列表,连同饲料加工企业产品销售税务凭证等,一并作为申请补贴的综合依据。
 
    (五)加大违规惩戒力度。纳入补贴范围的企业,严禁以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以陈顶新、转手倒卖等行为骗取补贴资金。企业和企业法人代表须在指定的社会征信机构建立信用记录。一经发现有“虚报年加工能力、年实际加工量或产品类别纳入补贴范围领取补贴”、“将购买后尚未自用加工的玉米领取补贴”、“将购买的玉米倒卖并领取补贴”、“将购买加工的非新产玉米领取补贴”、“购买省外玉米用于加工领取补贴”以及其他弄虚作假套取补贴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取消该企业补贴资格,追回已拨付的补贴资金,并对骗补企业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列入黑名单,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通报,5年内不再享受有关财政补贴政策。
 
 
                             黑龙江省粮食局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7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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