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环球粮机网  >  粮机资讯 >

《2016年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有关要点解读

来源:环球粮机网发布时间:2016-04-20 20:42:01

          4月5日,国家发改委等5部门正式印发了《2016年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结合网民关心的问题,我们对《预案》及相关政策要点进行了梳理,分享给大家。
 
1、最低收购价是什么环节的价格?国家最低收购价收购的质价标准是什么?
 
      《预案》规定:“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标准品的到库价”。以今年生产的国标三等小麦和稻谷为标准品,国家公布的小麦、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最低收购价格分别是1.18元/斤、1.33元/斤、1.38元/斤、1.55元/斤,其中早籼稻比去年降低0.02元/斤,其他均与去年一致。“执行最低收购价的粮食为当年生产的等内品,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
 
大家还要把握一点,上述最低收购价格指的是到库价。近年来,随着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农民粮食经纪人蓬勃发展,为种粮农民提供了便利,其走村串户的粮食收购价格是自主协商形成的,与最低收购价概念是不同的。
 
      《预案》对最低收购价收购质价政策、水杂增扣量方式等均有细致规定,并要求所有执行最低收购价的库点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张榜公布相关政策信息,农民可以放心售粮。
 
2、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中的“四个共同”机制指的是什么?
 
      为做好最低收购价粮食收储和监管工作,国家发改委等5部门联合制定了“四个共同”机制,即:“中储粮各有关分公司、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要根据各自职责和分工,共同合理确定收储库点,共同组织好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入库,共同对收购的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数量、质量、库存管理及销售出库等负责,共同落实好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政策”。国家分环节细化了三方“四个共同”的具体要求。比如,“在收购过程中,如出现收储矛盾突出、不能满足农民售粮要求等情况,由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农发行分支机构和中储粮直属企业共同研究提出建议,报送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省级分行和中储粮分公司商定解决办法,确保不出现卖粮难”。
 
3、委托收储库点是怎么确定的?
 
      《预案》规定:“中储粮有关分公司、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省级分行要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的原则,合理确定执行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储库点”。库点名单报国家粮食局、中储粮总公司和农业发展银行备案,并在收购启动前向社会公布。《预案》第五条规定了成为委托收储库点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包括粮食收购资格、工商登记、农发行开户、自有仓容、仓房条件、设施配备、安全生产以及企业管理水平和信用等级、3年内在收储销售出库等方面无违规违纪行为等具体要求。
 
4、中储粮直属企业与委托收储库点是什么关系?
 
       中储粮直属企业与委托收储库点双方没有隶属关系,只有民事合同关系,共同参与最低收购价收购。执行最低收购价库点的名单确定后,中储粮直属企业要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委托收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等。近年来,国家《预案》一直规定:“委托收储库点所需贷款(收购资金和收购费用),由所在地中储粮直属企业统一向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承贷”。为降低委托收储的资金风险,《预案》明确规定,中储粮直属企业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合同时,“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分支机构要作为监管单位在合同上签章”,“国有粮食委托收储库点要按照20元/吨标准向中储粮直属企业交纳履约保证金”,“非国有粮食企业要提供相应的抵押或担保”。
 
5、国家对有关库点开展租仓收购有什么规定?承租企业在租仓收购中承担什么责任?
 
       《预案》规定:“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符合资格条件的委托收储库点全部启动后仓容及收储能力仍不足或委托收储库点布局不能满足农民售粮需要的,应及时通过安排县内集并、租赁社会仓容等方式解决”。在仓容紧张的地区,符合条件的有关委托库点“可按现行管理制度,在其管理能力范围内租赁社会仓储设施收储粮食”。国家发改委等4部门出台的《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国粮检[2015]51号),具体规定了出租企业应具备的8项条件以及承租企业应符合的3项要求,并规定“承租企业应将公示无异议的拟出租企业名单报中储粮有关分公司批准,抄送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查”,“中储粮有关分公司会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省级分行对承租企业上报的拟出租企业的合规情况共同把关”。
 
        现行管理制度明确规定:“承租企业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政策性粮食,必须派人直接收购、保管,承担收储义务、收储费用和收储责任,对粮食和租赁设施进行封闭管理,对粮食数量、质量、库存管理、储粮安全、生产安全和销售出库负全部责任。”
 
6、最低收购价预案执行时间和启动条件是什么?
 
       《预案》规定:“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时间为当年5月21日至9月30日;早籼稻为当年7月16日至9月30日;南方8省(区)中晚稻当年9月16日至次年1月31日,东北3省粳稻当年10月10日至次年2月28日”。在上述执行时间内,“当粮食市场价格下跌到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格时,由中储粮分公司会同省级价格、粮食、农业、农发行等部门和单位及时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经中储粮总公司报请国家粮食局批准在相关区域内启动预案”。也就是说“执行时间”不等于“启动收购时间”。
 
7、收购的最低收购价粮食如何验收?
 
      《预案》规定:“对收购入库的最低收购价粮食品种、数量和质量等级,中储粮有关分公司、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省级分行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共同组织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对验收中发现入库的粮食数量、质量指标与收购码单等原始凭证标注不符的,要及时核减最低收购价收购进度和库存统计,扣回全部费用利息补贴。对验收合格的,要建立委托收储库点的质量档案,做到分品种、分等级专仓储存。”
 
8、最低收购价粮食的粮权属于谁?如何销售?
 
       《预案》规定,“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粮食,粮权属国务院,未经国家批准不得动用或抵(质)押”。关于最低收购价粮食销售问题,《预案》规定“最低收购价粮食由国家有关部门合理制定销售底价,通过全国粮食统一竞价交易平台公开竞价销售”。
 
9、违反最低收购价政策的行为怎么追责?
 
       按照《预案》和国家5部门关于“四个共同”机制文件规定,对政策性粮食收储库点在收购、验收、储存、出库过程中因违规收购、数量短少、质量不符等造成损失的,属中央粮食企业及其租赁库点的,由该企业总部或分支机构负责协调处理和赔付;属其他收储库点的,用当事企业的保证金和其他担保资产进行赔付,赔付不足以弥补损失的,由中储粮分公司、农发行分支机构和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追缴。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还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同时,对有关人员的问责方面,政策规定:违规企业属于中央粮食企业的,由该企业总部或分支机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属于地方国有粮食企业的,由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属于社会企业的,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将其列入黑名单,限制直至禁止其从事政策性业务。对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0、地方政府在落实最低收购价政策中的职责是什么?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和《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国办发[2015]80号)都将“抓好粮食收购”列为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和考核事项。同时,《预案》明确,“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监管,督促协调地方有关部门支持和配合中储粮公司开展最低收购价粮食收储工作,做好收购期间收购秩序维护和宣传工作。地方粮食、价格部门依照《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履行对最低收购价粮食收储行为的监督检查职责。”



粮机_粮食机械_粮油机械_粮食输送机_粮食钢板仓_粮食烘干机_环球粮机网
分享到:0

010-58594039

扫一扫,粮机资讯早知道

孙经理:13520642629(手机/微信加好友) QQ:2926794671 负责地区:江苏、浙江、甘肃、新疆、天津、上海

点击与我交流

魏经理:13552598995(手机/微信加好友) QQ:736936652 负责地区:湖南、湖北、青海、贵州、内蒙、广西、宁夏

点击与我交流

王经理:15311291834(手机/微信加好友) QQ:728246949 负责地区:安徽、江西、四川、山西、云南、重庆、福建

点击与我交流

李经理:15340094058(手机/微信加好友) QQ:1606650298 负责地区:山东、北京、西藏、广东、海南、陕西

点击与我交流

王经理:15313137632(手机/微信加好友) QQ:3213739617 负责地区:河南、河北、吉林、黑龙江、辽宁

点击与我交流

我们的愿景

最受欢迎的粮油机械招商网站!

我们的使命

通过互联网服务提升粮机行业的发展!

我们的口号

找方法才能成功,找借口只会失败!

我们的理念

一切以用户价值为依归!

我们的目标

做最好的粮机网,让招商变的简单!

合作伙伴

友情链接

安徽云龙

安徽谷王烘干机械有限公司

界首金龙

河南茂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国粮

湘粮机械

湖南郴州粮机

捷赛机械

浙江齐鲤

合肥泰禾

安徽聚力

浙江齐鲤

郑州好粮油展

江苏晶莹

久超

安阳永正

美亚光电

东龙节能

三维输送

衡水金谷

郑州万谷

河南华泰

安徽辰宇

版权所有 环球粮机网-www.worldlj.com Copy Right 2010-2015 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备15007387号-2

本站是专业提供粮机、粮食机械、粮油机械、粮食输送机、粮食钢板仓、粮食烘干机、粮机配件等网络平台及企业名录

本站只起到信息平台作用,不为交易经过负任何责任,请双方谨慎交易,以确保您的权益。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发布虚假.劣质.非法等产品信息

关闭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