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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不折不扣地执行好2015年中籼稻托市收储政策

来源:环球粮机网发布时间:2015-09-27 10:58:59

——《四川省2015年中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政策问答

  一、四川2015年中籼稻托市收购政策是如何出炉的?

  对四川中籼稻实行最低价收购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切实保护农民利益,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而采取的一项重大决策。

  《四川省2015年中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是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关于印发2015年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2014年小麦和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和监管工作的通知》有关精神制定的,目的就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确保收储的最低收购价中晚稻数量真实、质量安全。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相关企业必须遵照执行。

  二、今年中籼稻最低收购价格定多少?

  中籼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1.38元,以2015年生产的国标三等中籼稻为标准品,具体质量标准按新稻谷国家标准(GB1350-2009)执行。标准品中籼稻的具体质量标准为:杂质1.0%以内,水分13.5%以内,出糙率75.0%~77.0%(含75.0%,不含77.0%),整精米率44.0%~47.0%(含44.0%,不含47.0%)。

  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的到库价。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中籼稻为2015年生产的等内品,相邻等级之间的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各市(州)人民政府、地方各部门和各收储企业要积极做好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宣传,引导和鼓励农民在售粮前进行整晒、烘干,交好粮、卖好价,增加售粮农户收入。

  三、今年四川省中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起止时间是何时?

  《国家粮食局关于在山东省部分地区及安徽湖北四川3省启动2015年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明确,四川省执行最低收购价时间为2015年9月25日至2016年1月31日。

  四、中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如何启动、停止?

  在上述预案执行期间,当中籼稻市场价格低于或下跌到每市斤1.38元时,由中储粮成都分公司商四川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省农业厅和农发行四川省分行等有关部门,及时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报中储粮总公司批准启动预案。各委托收储库点按预案规定,在预案启动区域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中籼稻。执行期间,中储粮成都分公司直属企业、市(州)粮食局和农发行市(州)分行要共同做好价格监测,以县为单位,当市场价格回升到最低收购价之上时,中储粮成都分公司直属企业要及时要求相关委托收储库点停止最低收购价收购,农发行市(州)分行要停止当地最低收购价收购资金供应。

  五、中储粮公司为什么要委托部分国有粮食企业参与收购,中储粮与委托收储企业是什么关系?

  由于中储粮公司库点、人员有限,为满足农民售粮需求,在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时,除直属企业参与收购外,还需要委托部分央企和地方国有粮食企业参与收购。委托收储库点由中储粮有关分公司、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共同确定,并报中储粮总公司、国家粮食局和农业发展银行备案。中储粮与这些企业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其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开展政策性粮食的收购、储存业务,并按照国家确定的标准支付收购、保管等费用。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分支机构要作为监管方在合同上签约并签章。这些委托收储企业的产权不归中储粮,与中储粮也不存在隶属关系。

  六、中储粮公司在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中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中储粮公司作为国家委托的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主体,负责组织指导参与最低收购价收购库点按照预案规定进行收购、做好库存管理等工作。按照国家预案规定,在中籼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中,中储粮分公司、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省分行实行共同负责制,即共同合理确定委托收储库点、共同组织验收、共同监管、共同处理违规行为,共同对本地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中晚稻的数量、质量、库存管理及销售出库等负责,共同落实好最低收购价政策。

  七、为什么委托收储库点要向中储粮直属企业交纳履约保证金?

  为加强对委托收储企业的约束,防范违规出现的风险,确保其严格履行合同的约定,落实其在执行国家政策、确保储粮安全和顺利出库等方面的责任,国家明确规定中储粮在与国有委托收储库点签订委托收储合同时,要求其按照20元/吨交纳履约保证金,不能足额交纳的也可以从收购费用中抵交。中央企业及其直属企业可免交,但企业总部要承担连带责任。非国有粮食企业要提供相应的抵押或担保。如果委托收储库点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严格执行国家政策、确保粮食的数量真实和质量合格、待贷款本息结清后,退还履约保证金、解除相应担保责任。

  八、预案对委托收储库点有何具体便民利民工作要求?

  执行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储库点,要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张榜公布实行最低收购价有关政策的粮食品种、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杂增扣量方式、结算方式和执行时间等政策信息,让农民交“放心粮”;按照稻谷国家标准做好最低收购价中籼稻收购入库工作,不得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收购,不得拒收农民交售的符合标准的粮食;及时结算农民交售中籼稻的价款,不得给农民打白条;也不得将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挪作他用;要依据农民交粮的实际情况,利用中储粮总公司政策性粮食收购系统当场如实填写或打印统一规范的收购凭证,凭证所列重量、等级、水分、杂质、单价等内容必须齐全,不得二次填写收购凭证。

  九、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的收购资金来自哪里,如何发放到委托收储库点?

  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所需要的资金(包括收购资金和收购费用等)通过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解决。在有中储粮直属企业的地区,收储企业(包括委托收储企业)所需贷款由所在地中储粮所属企业统一向农业发展银行承贷,并根据收购情况及时预付给委托收储库点,保证收购需要。对于没有中储粮直属企业的市(州)区域,由中储粮分公司、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共同指定该区域内具有农发行贷款资格、资质较好的委托收储企业承贷,收购结束并经验收合格后,贷款及时足额划转到中储粮直属企业统一管理。

  十、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中籼稻的粮权属于谁?

  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中籼稻,粮权属国务院,未经国家批准不得动用。对收购入库的最低收购价中籼稻品种、数量和质量等级,中储粮成都分公司直属企业要会同市(州)粮食局和农发行市(州)分行按有关规定及时共同组织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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