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粮食收购许可
二、审批机关
铜梁区商务局
三、许可依据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
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粮食收购资格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4]316号)
四、收费依据和标准
无
五、应提交材料
1.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权限新设企业);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
3.资信证明材料,包括①银行存款,活期存折;②验资报告;③个体工商户经营资金要求在3万元以上;④法人、其他经济组织要求经营资金在20万元以上;
4.经营场所(包括仓房、检化验室、营业室等)产权证明或租赁期限1年有效合同。①个体工商户要求拥有或租借5万公斤以上的粮食仓储设施。②法人、其他经济组织要求拥有或租借20万公斤以上的粮食仓储设施。仓储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5.保管人员、检验人员从业资格的有效证件及聘用合同。粮油检验人员、保管人员应具有国家劳动社会保障部、国家粮食局或重庆市粮食局颁发的有效职业资格证书;同时应具备粮油检验、保管的相关专业知识能力;
6.粮食经营者自行检测粮油品质,应出具粮食质量检验、化验仪器、计量工具的发票等证明材料。⑴.个体工商户应具备以下检验仪器:①架盘天平:感量0.1g;②架盘天平:感量1g,最大称量1000g;③实验室用砻谷机、碾米机;④谷物选筛一套;⑤GHCS-1000型容重器2台(漏斗下口径为40mm、30mm各一台);⑥快速水分测定仪。⑵.一般企业除个体工商户应具备的仪器外,还应具备以下检验仪器:①分析天平感量0.001g;②电热恒温干燥箱;③电动粉碎机。⑶.储备粮承储企业除具备一般企业应有的仪器外,还应具备以下检验仪器:检验粮食储存品质和卫生指标的仪器设备;
7.粮食经营者如委托有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粮油质量品质监测的,应出具粮油质量检测委托书及受托单位相关检验资质、场地、仪器等证明材料;
8.以上材料均应出示原件,并报送复印件一份。
六、许可程序
1.申请。申请人在商务局领取并填写《重庆市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
2.受理。商务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提交材料齐全,由商务局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可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应及时告知申请者需要补充、修改完善的内容,并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申请书补正材料达到要求后,即出具受理通知书;补正材料达不到要求的或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及其它原因,商务局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商务局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的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检验仪器和设施进行实地检查,也可以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专业人员进行询问;
4.决定。商务局自受理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作出答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粮食收购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者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对于规定日期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商务局负责人批准予以延期,并出具延期审查通知书;
6.申请人如需变更事项的,应及时到商务局办理有关手续。
七、办理时限
十五个工作日
八、办理地点
铜梁区商务局商贸流通科
九、联系方式
联系人:胡华伟,联系电话:45686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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