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省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4]55号)、《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黑政发[2007]25号)、《国家粮食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黑龙江省粮食应急状态下,对粮食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省政府成立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在省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省粮食应急工作。
指挥长:分管副省长。
副指挥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粮食局局长。
成员: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委员会、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商务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统计局、省民政厅、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简称省政府新闻办,同下)、哈尔滨铁路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有关负责人。
2.1.1 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职责
(1)掌握粮食市场形势,向省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应急措施的建议,经省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2)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3)及时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并根据需要向驻军和武警部队通报有关情况。
(4)完成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5)确定新闻发言人,统一宣传口径,及时、真实、准确、有效、主动地向社会公布信息,满足百姓知情权,确保社会稳定。
2.1.2 指挥长职责
负责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全面工作。
2.1.3 副指挥长职责
协助指挥长开展工作。负责粮食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下达应急指令、签署应急方案,协调各部门的工作衔接。
2.1.4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省粮食局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粮食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负责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及时提出动用省级储备粮的建议。并会同省商务厅负责粮食市场应急供应工作,完善应急商品投放网络建设,组织协调应急粮食的供应工作。同时指导黑龙江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公司负责省级储备粮动用计划的执行;负责组织粮食应急演练和培训;负责对粮食应急供应网店、加工企业、配送中心及储运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省内粮源调拨的落实。
(2)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粮食局负责粮食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负责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及时提出动用省级储备粮的建议。
(3)省商务厅会同省粮食局负责粮食市场应急供应工作,完善应急商品投放网络建设,组织协调应急粮食的供应工作。
(4)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经省政府同意采取相关价格干预措施。
(5)省公安厅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市场的治安秩序,保证道路交通运输的通畅,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6)省财政厅负责经费保障事宜,督促有关市县落实相关经费,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同时,配合省粮食局提出动用省级储备粮的建议。
(7)哈尔滨铁路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及时安排落实应急粮食的运输。
(8)省农业委员会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及市场供求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产量,促进产需的基本平衡,防止粮食生产大起大落。
(9)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粮食市场主体准入行为和经营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10)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进行监管,对粮食加工、销售及成品粮储存中的食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11)省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
(12)省政府新闻办负责应急事件的新闻发布和境外记者管理与服务工作;协调相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发布权威信息,客观公布事件进展、政府举措、公众防范措施和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14)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负责中央储备粮动用计划的执行。
(15)省民政厅负责做好灾情统计、通报及救灾款物的发放工作。
(16)其他有关部门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2.1.5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粮食局,由省粮食局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组成人员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公安厅、省财政厅、哈尔滨铁路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委员会、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商务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民政厅、省政府新闻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承担以下职责:
(1)掌握粮食市场动态,根据应急状态下全省粮食市场动态,向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
(2)根据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市(地)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3)综合有关情况,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
(4)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5)完成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6)研究制定应急事件新闻发布稿和应答口径。
2.2 市级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市级人民政府应根据需要,比照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指挥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及时如实上报信息,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在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首先要启动本级粮食应急预案,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由上一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进行调控。省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要按照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3. 预警监测
3.1 市场监测
省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全省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省内、国内和国际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为制定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市场监测应充分利用各部门所属信息中心等单位现有的信息资源,加强信息整合,实现信息共享。市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省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3.2 信息报告
省粮食局会同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商务厅建立省粮食市场异常波动信息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级粮食、价格和商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4. 应急响应
根据粮食市场波动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Ⅲ级(市级)、Ⅱ级(省级)共两级。
4.1 分级响应
4.1.1 Ⅲ级(市级)应急响应
4.1.1.1 启动条件
在一个市较大范围或大中城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市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本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启动Ⅲ级(市级)响应。
4.1.1.2 响应措施
出现Ⅲ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由市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本级粮食应急预案,并向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市级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市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要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必要时,应及时动用市级储备粮。如动用市级储备粮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确需动用省级储备粮的,由市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省粮食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提出动用方案,报省指挥部或省政府批准。
4.1.2 Ⅱ级(省级)应急响应
4.1.2.1 启动条件
两个以上市或省会城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超过市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省指挥部、省政府认为需要按照省级粮食应急预案状态来对待的情况,启动Ⅱ级(省级)响应。
4.1.2.2 响应措施
出现Ⅱ级(省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必须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在接到有关信息报告后,立即向省政府上报有关情况(最迟不超过3个小时),请示启动应急响应,采取相应措施,对应急工作做出安排部署。同时上报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必须24小时值班,及时记录并反映有关情况。向省政府请示启动应急响应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动用省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一次动用省级储备粮数量在0.5亿公斤以下的,经省政府授权,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可直接下达动用命令。
(2)动用省级储备粮的资金安排、补贴来源。
(3)动用省级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价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4)其他配套措施。
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单位的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1)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进展情况,并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做好应急行动部署。及时向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有关市人民政府通报情况。必要时,报经省新闻主管部门同意,可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统一发布相关新闻,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解社会紧张心理。
(2)根据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安排,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执行储备粮动用计划,具体落实粮食出库库点,及时拟定上报重点运输计划,合理安排运输,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粮食调拨到位,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分别报送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
(3)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当省级储备粮供应不足时,由省政府报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国家粮食局,申请动用中央储备粮。
(4)经省政府批准,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依法统一紧急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如大中城市)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市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接到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通知后,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主要包括:24小时监测本地区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要在第一时间上报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粮食调配、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迅速执行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5. 应急处置
5.1 事件分级
按照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省长、市长(专员)对本地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负责的原则,粮食应急事件分为较大(Ⅲ级)、重大(Ⅱ级)两级
5.1.1 事件分级标准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省内一个地市较大范围或大中城市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省内两个地市或省会市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5.2 信息报告
5.2.1 信息报告程序
市(地)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掌握分析有关情况,并做出评估和判断,确认出现市级(Ⅲ级)粮食应急状态的,要按照本级预案的规定,迅速做出应急响应,并向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
接到市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紧急报告后,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分析事态发展,做出评估和判断,确认出现省级(Ⅱ级)粮食应急状态的,要按照本级预案的规定,迅速做出应急响应,并向省政府报告。
5.2.2 信息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内容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突发事件的性质、时间、地点、损失情况以及受其影响粮食市场波动情况。
5.3 指挥和协调
遵循属地为主原则,建立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以突发事件组管部门为主、有关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指挥协调机制。
5.3.1 Ⅱ级(省级)指挥和协调
启动Ⅱ级(省级)响应后,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要立即进入工作岗位。总指挥负责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副总指挥任执行总指挥,具体负责指挥和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预案要求和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实施处置行动。
5.3.2 Ⅲ级(市级)指挥和协调
市政府批准启动Ⅲ级(市级)预案后,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要立即进入工作岗位。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总指挥负责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副总指挥任执行总指挥,具体负责指挥和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预案要求和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实施处置行动。
5.4 新闻报道
粮食应急事件发生后,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迅速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统筹协调应急事件新闻报道和记者采访管理服务工作。新闻宣传组由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省政府办公厅、省应急办、省公安厅、省外事办、省粮食局新闻发言人、有关专家以及新华社、中央电视台驻省记者站,以及省报、省电台、省电视台、东北网等省内主要新闻单位的有关负责同志构成。省粮食局新闻发言人应参加应急指挥机构或事件调查机构工作,在第一时间前往事件现场,了解、掌握第一手信息,在事件发生地及时组织开展新闻发布活动。负责事件处置的主要领导、相关处置业务部门和地方领导在必要情况下应出席新闻发布会,由相关部门和地方负责人介绍有关突发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增强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引导舆论的有效性。必要时,可在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可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由相关部门和地方负责人介绍有关突发事件处置进展情况。要注重发挥粮食方面专家学者的作用,及时组织相关专家学者为应急新闻处置等工作提供决策咨询,积极通过专家学者解疑释惑、引导舆论。
5.5 应急响应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6. 后期处置
6.1 评估和改进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在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6.2 应急经费清算
对应急动用省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粮食风险基金支出;对应急动用市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相关规定处理。对启动应急预案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黑政发[2005]46号)规定和现行事权、支出责任划分原则,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分级负担。
6.3 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补充省级或市级粮食储备及商业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7. 保障措施
7.1 粮食储备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企业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7.1.1 为应对粮食应急状态,要进一步优化省级、市级储备粮的布局和品种结构,适当提高口粮品种的储备比例和库存薄弱地区的储备规模。
7.1.2 市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省里要求建立市级粮食储备,根据市场需求情况以及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需要,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特别是城市及周边地区的储备库存中,要保留一定数量的可满足应急供应的成品粮油,确保市级人民政府掌握必要的应急调控物资。
7.1.3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必要时省人民政府将规定主要粮食经营企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
7.2 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
进入省级(Ⅱ级)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配送及成品粮供应,在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通过省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实施。省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进行政策上、资金上的支持,确保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工作的开展。
7.2.1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加工需要,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确定应急加工企业数量,承担应急粮食加工任务。选择粮食应急加工企业时,优先选择具备小包装粮油生产能力和承担军粮加工等任务的企业,以更好地满足应急供应和质量安全的需要。
7.2.2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根据照国家粮食局的要求,按照“合理布点、全面覆盖、平时自营、急时应急”的原则,完成全省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布局,完善准入和退出机制。选择一些信誉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零售网店、军供网点、大中型连锁超市(商场)、放心粮油店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网点任务。
7.2.3 做好粮食应急配送中心建设,为应急粮食的调运做准备。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7.2.4 省粮食局指导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本地区确定的应急加工企业、供应网点、配送中心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地区确定的应急加工企业、供应网点、配送中心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配送和供应。
7.3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各级政府要督促应急加工、供应和配送网点加强应急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7.4 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成员单位和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向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要及时更新,保证通信畅通。
7.5 奖励和处罚
7.5.1 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省政府批准后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7.5.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2)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4)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8.预案管理
8.1 培训和演练
省有关部门(单位)和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预案及本级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培训演练经费由省和市、县分级筹措保障。本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8.2 预案更新
预案要实施动态化和科学规范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七)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市县政府应及时制定和更新相关预案,确保与省级专项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粮食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 名词术语
本预案粮食:指原粮、成品粮、食用油。
本预案所称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省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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