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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杂质1%瓶颈,疏通托市收购的梗阻

来源:环球粮机网发布时间:2015-06-12 13:43:46

粮油质量杂质标准,是粮食企业开展粮油购销业务中判定粮油等级、价格的重要依据,也是政策性企业开展粮油储备、托市收购、临时收储等政策性粮油购销业务中确定粮食质量是否合格的重要依据。

  自2004年国家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以来,政策执行总体是顺畅的,但因杂质等指标把握方面引起的争议和矛盾一直存在,特别是小麦、稻谷、玉米杂质≤1%的标准,影响了托市政策的顺利执行。当前,中晚稻主产区正在开展托市收购,打破杂质≤1%的标准瓶颈、打通托市收购梗阻很有必要。

  现行标准存局限1957年国家粮食部拟定了主要粮食品种的质量标准,1986年,国家标准局批复商业部粮食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等12项新国家质量标准,到现行的GB-2009标准,都规定稻谷、小麦、玉米、大豆的杂质≤1%。50多年来,国家对稻谷、小麦等主要粮食品种的杂质标准没有变化,显然这个标准具有局限性:一是时代背景发生了变化;二是对杂质标准的界定不够清晰;三是没有差别性。

  在开展储备粮、托市粮收购中,如 果严格执行杂质≤1%的标准,难度大,会给收储企业带来困扰。

  整理成本高。粮食生产受自然环境、天气的影响比较大,如果在生长期受到严重干旱、连阴雨天气的影响,会造成粮食不完善粒、有机杂质的增加。

  由于现行标准将稻谷的秕谷列入有机杂质范畴,造成大部分稻谷不符合1%的要求。在收购中,不计算清理设备折旧,仅人力工资、电费,第一次整理每斤整理费用1分钱以上;如果第一次整理不合格,进行到仓二次整理,整理费用每斤在2分钱以上。

  基层企业监管压力大。当前,国内执行政策性粮油收购、保管的主体是中储粮地方企业。按照托市收购三方联合监管机制,他们既要对上级公司负责,业务上接受上级公司的领导,同时党务上必须接受地方党委的领导,还要协调与地方粮食、农发行的关系。

  当前,中储粮系统正在开展“四查四抓”活动,对过去已经收购入库的托市粮油开展全面普查;对今年正在开展的中晚稻收购,要求严格按照杂质≤1%的标准进行收购,否则将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甚至影响责任人的“饭碗”。这样,直属库的领导和有关人员如果严格执行政策,严格执行1%杂质标准,就会影响农民卖粮,影响企业利益,影响与地方政府、粮食局的关系;如果擅自放宽杂质指标就难以通过上级的检查验收,就会直接影响个人的政治、经济利益,面临两难境地。

  影响企业收购积极性。在因杂质指标验收难过关上,最受伤的是基层托市收购企业。收与不收,托市粮企左右为难。如果这种局面继续下去,价格将继续下滑,可能形成“卖粮难”现象。

  完善托市收购操作办法加大宣传,树立全民质量意识。讲求质量、遵守规则,是社会诚信体系的一部分,每个公民、企业都应遵守有关规则,树立质量意识。有关媒体也要加 强关于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质量标准的宣传。保证收购质量,必须从源头开始。首先需要卖粮农民在力所能及的的条件下,将收获的粮食经过晾晒、整理后出售,这样既可以好粮卖好价,也可避免粮食不合格需要现场整理,甚至拒收,耽误时间;其次是收购企业必须配备必要的清理设施,树立质量意识,遵守操作程序,尽可能降低杂质,争取一次验收过关。

  适应形势变化,完善、调整杂质指标。鉴于稻谷秕谷属于有机杂质,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对大米品质影响不大的实际情况,建议国家有关部门:一是组织专家进行讨论,适度放宽稻谷杂质标准,可以考虑规定为1.5%以内;或者规定有机杂质1.2%,无机杂质0.3%以内。二是区别对待。鉴于托市收购点多、面广、量大,质量控制难度大,二次整理成本高,稻谷保管时间比较短(一般储存时间在半年左右)等实际情况,可以考虑在预案中明确规定稻谷杂质标准为1.5%以内。从而尽可能让大部分农民余粮进入托市收购,享受政策实惠,也便于托市企业正常收购。

  灵活操作,疏通托市收购梗阻。

  1%杂质标准是一个静态的标杆,但收购工作是一个动态过程,是由具有主动性、创造性的人来掌握的。李克强总理曾经强调,对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今年,国家中晚稻托市预案明确了质量指标,也明确了超标扣价、扣量依据,但并没有规定等级内的质量超标稻谷不能收购,也没有明确规定杂质超标的稻谷必须经过整理后才能入库。因此,基层管理部门、收购企业在坚持政策严肃性的同时,要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本着保护农民利益、方便农民卖粮、维护企业正当权益、降低社会综合成本出发,可以采取一些便利办法:一是对于杂质超标0.5%以内的粮食,可以视为合格。

  二是对杂质在2%以内的,可以采取扣量、扣价的办法,这样可以节约卖粮农民、收购企业的时间,降低二次整理的费用。国家预案第三条规定:非标准品中晚稻最低收购价的具体水平,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有关规定确定。即:杂质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5%;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扣量。

  三是对已经收购入库的粮食,初验质量超标,但企业有条件、承诺质量整理达标的,中储粮直属库应及时拨付收购资金,便于企业及时与卖粮农民结算,避免给卖粮农民“打白条”,保证企业正常收购、农民正常卖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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