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并执行安全防火规范,实现安全生产,保护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这是社会主义企业管理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为了防止浸出油厂使用的溶剂(6号抽提溶剂油或工业已烷)发生燃爆造成危害,浸出油厂从工艺设计、建筑设计、电气设计、安装到调试、生产全过程都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技术法规。积极采取先进的防火技术,做到生产安全,操作方便,经济合理。
商业部、公安部颁布的《浸出制油工厂防火安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引用标准如下:
(一)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
(三)美国国家防火协会第36号《溶剂浸出厂防火规范》(1985年版)
(四)GBJ57-83《建筑防雷设计规范》
(五)GBJ74-84《石油库设计规范》
(六)石化部YHS-78《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试行)
《规范》要求预处理车间、炼油车间、锅炉房、仓库等的设计、施工及维修等方面也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本待业标准。不能以本《规范》将新技术的设计思想限制在目前的状态下,而是要以本《规范》为基础,达到生产技术和安全防火方面的更高要求。
二、安全措施
油厂安全防火防爆的措施大体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基本技术措施,二是基本组织措施。
(一)基本技术措施
1.消除火爆事故的物质条件
(1)尽量做到工艺设备管道化密闭化。生产中要把易挥发可燃物料密闭在设备或管道内,同时,防止生产设备,储存容器,管道接头及阀门管件等发生“跑、冒、滴、漏”现象,以免易燃气体或粉尘等物料逸出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2)搞好通风除尘。在无法密闭的有可燃性气体或粉尘的场所,要设置良好的通风除尘装置,降低空气中可燃物的浓度,使其含量降低燃烧极限以下。
(3)在有浸出溶剂的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在溶剂库、浸出车间进料口、蒸烘机出粕口、分水器废水排放口、尾气排放口以及汽提塔毛油出口等处安装检测探头,并通过电缆由主机监报,当某处空气中溶剂储量超过规定值时,立即由指示灯和音响作用报警,为消除隐患提供保障。
2.消除一切点火源
(1)消除明火。明火是指敞开的火焰。如火炉、煤气炉、电气焊等。设备动火检修前必须停止生产,经严格的消溶,并由安全技术部门检验合格后才能动火。
(2)易燃易爆场所不得使用油灯、蜡烛等明火照明和普通照明灯具,而应采用防爆型灯具或室外投光灯照明。
(3)消除电气火花,电气动力设备选用防爆型的,引入易燃易爆场所的电缆应绝缘良好,并敷设在铁管内。
(4)消除静电放电火花
适当限制物料在管道中的流速,以减少静电的产生和积聚。
浸出溶剂气体或蒸汽混合物的最小引燃能量为0.22mj左右,即当电压为104伏,电容为4μF时,可由静电放电火花引燃。为了防止静电放电火花,除适当控制物料在管道中的流速外,另一方面应将可能发生放电火花的间隙用导线跨接连通起来,并予以接地,使各部位与地面等电位。
(5)消除雷电火花。雷电是大自然中的静电放电现象。其本质与生产工艺中所产生的静电是相同的,所不同的是雷电可以产生极大的过电流和极高的电压,能造成更大的的灾害。因此应是易受雷击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上及易燃易爆场所周围安装足够数量的避雷器,并经常检查,以保持保护性能。
(6)消除撞击摩擦产生的火花。钢铁,瓷砖、花岗岩及混凝土等一类材料,在互相撞击摩擦时能够产生温度较高的火花,在易燃易爆场所应避免这种现象。
(7)消除太阳能形成的点火源。直射的太阳光通过凸透镜、圆形玻璃瓶及有气泡的平板玻璃等聚焦形成的高温焦点,也可能点燃易燃易爆物质。
3.配备消防设施
油厂常配备的消防设施有:泡沫灭火器,酸碱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干粉灭火器,1211灭火器和消火栓等6种类型,对于不同场所不同物质的火灾,应使用不同灭火剂的灭火器。各类灭火剂的适用范围见表14-1。
小型灭火器配备数量根据场所面积确定(见表14-2)。
除按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小型灭火器外,还应在主要设备或事故易发生处设置蒸汽灭火装置以及其他消防器材。
4.减轻意外火灾爆炸事故的损失
(1)合理选择厂址与合理布置厂区总平面。浸出油厂厂址应选择在远离市区和人口稠密的地方,防止扩大破坏范围。总平面布置要尽量做到“预防为主”,各建筑物及构筑物之间要留有足够的防火间距和安全距离。
(2)选用耐爆的结构形式。防爆建筑构造应选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并配以轻形屋面,即有耐爆能力,又有泄漏通道。对于装有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容器,在材料和结构形式的选择上要有足够大的安全系数和必要的泄压装置。
(3)设置安全通道。设置足够的、合理的安全通道不仅可以使操作人员在意外事故失控时迅速撤离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