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转让引发诉讼
永登粮食机械厂,这个曾经全国知名的专业生产粮食加工设备的国有企业,原隶属于兰州市粮食局。2005年,永登县粮食机械厂经上级主管单位和兰州市国资委等相关部门批准,改制成立了永登粮机股份有限公司。然而,改制后新企业的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2010年1月,在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陈彪的主持下,粮机公司召开董、监两会,就企业整体转让事宜进行讨论研究,并对职工的安置费、工龄置换金、三金等事项进行讨论。同年2月3日,粮机公司董、监两会召开会议,罢免陈彪董事长及法人代表职务,委托现有公司董、监两会成员代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同时废除一切有碍于银河公司收购粮机公司的公司章程条款。2月28日,粮机公司与银河公司签订三方协议,将该公司整体转让。
企业出让后,粮机公司法人代表陈彪一纸诉状将该公司4名董事及3名监事,连同受让方银河公司一起诉至法院,以众被告之间所签订的转让协议上没有法人的签字为由,请求法院认定该份转让协议无效。该案立案后,法院依职权追加兰州市粮食局、兰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该案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经过审理后,法院一审以原告陈彪的董事长职务已被股东会罢免;兰州市国资委称粮机公司还剩余450.24万元的国有资产的理由,因无其他证据证实,仅凭国资委一份文件不能证明粮机公司有国有资产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陈彪不服判决,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与其一同上诉的还有该案的第三人兰州市国资委和兰州市粮食局。
庭审聚焦“两个焦点”
焦点一:上诉方认为众被告签订的“三方协议”及其他相关处置公司资产的协议,因其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并且侵犯了大股东和退休职工的权益,同时还存在非法处置国有资产的情节,应当确认无效。但被告则认为,2010年2月,粮机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召开股东会,罢免了陈彪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职务,同时授权董、监两会行使法人代表权力;且粮机公司并没有450万余元的国有资产。因此,银河公司收购粮机公司资产及股东股权的程序合法,签订的各项协议均属有效。
焦点二:关于企业是否存在国有资产的问题。上诉方认为永登粮机厂在改制中,由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中拨付的剩余改制款项367万余元,及预留非经营性资产89万余元,包含了职工家属院在内的公益性资产,是留给原永登粮机厂职工无偿使用的,但其性质目前仍为国有资产,永登粮机股份有限公司对其只有使用权,而没有处置权。另外,永登粮机厂在企业改制前向银行借款较多,由兰州市粮食局打包回购的450.24万元债权是国有资产。因此,粮机公司应有国有资产900万元。对此,被告则认为,兰州市国资委和兰州市粮食局在一审中称粮机公司有国有资产450.24万元,而在二审中又改为900万元,且无任何证据材料说明粮机公司存在国有资产。因此,粮机公司并无国有资产存在,其转让是合法的。
企业董事当庭“倒戈”
作为被告之一的贾某是粮机公司的一名董事,在粮机公司转让的《三方协议》上也有他的签名。在当日的庭审中,贾某在其答辩状中称,他与在座的其他3名被告股东并没有收购风险股,按照公司章程他们每人应出资7.5万元从前任董事手中收购股份,但他们都没有收购。因此,虽然自己的身份是董事,但手中却没有股份。而自己之所以在《三方协议》上签字,是因为当时并不知道企业存在国有资产。同时,贾某表示自己所说是真实的,愿负任何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