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粮食钢板筒仓仓群的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 2.粮食钢板筒仓仓群及辅助设施的照度推荐值见本规范附录E。 3.照明与动力宜分开配电、单独计量,当照明线路电流大于30A时,应采用三相供电,其中性线截面积应按最大一相电流选择。照明系统应有保护措施。 4.工作塔各层、仓上建筑、仓下通廊照明宜分别采用集中控制方式。每一单相照明回路中,电流不宜超过15A;灯具数量不宜超过25盏。 |
5.工作塔、仓上建筑、仓下通廊应选用高效、节能的照明灯具,严禁采用高温灯具;控制室宜选用日光灯;辅助设施宜选用白炽灯或日光灯等。
6.楼梯间、仓上建筑、仓下通廊、变配电室、控制室等重要场所,应设应急照明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