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我国粮食储藏技术试行规范分类 根据我国《粮食储藏技术规范》(试行)中的有关条例规定,粮食仓房可分为: 一是根据结构形式的不同分为房式仓(包括平房仓、楼房仓、拱形仓);立筒仓(包括钢筋混凝土筒仓、钢板筒仓、砖筒仓和土圆仓);以及地下仓等。 二是根据仓内能保持的温度分为低温仓≤15℃,准低温仓16---20℃、准常温仓21---25℃以及常温仓>25℃ 二、根据粮食堆装形式分类 (一)散装仓房 |
粮食散装仓内,不需用装具,可直接靠墙堆放,该仓墙身能承受一定的粮食侧压力,较为厚实坚固,也可兼作包装储粮用。
(二)包装仓房
粮食堆存在仓内时,必须利用装具,成为包装形式,堆垛与墙身不直接接触,在设计时不考虑粮食对墙身的侧压力,因此该仓不能作散装用。
三、根据购、销、储、运环节所承担的任务分类
(一)收纳库
设于粮食产区,主要接收国家农业生产者征购的粮食,入库后作短期储存或作必要的烘干降水、清杂杀虫处理后,即调给中转库、供应库或储备库。因此,要根据粮食的产量、征购入库量、当地销售量、计划平均库存量、最高库存量等数据,以及农业生产发展规划等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后确定建库规模。一般以平房仓库为主,仓位大小要配套,以适应接收多品种粮食的需要。
(二)中转库
设于交通枢纽地,主要接收从收纳库或港口调运来的粮食,作集中或短期储存后,即调给供应库或储备库。应根据粮食的流量、流向及停留期等情况设库。若中转单一品种的散装粮,周转率又较高,则以筒仓为主;若以中转多品种、有包装粮时,则以简易仓棚为宜,以便于调给供应库或储备库。
(三)供应库
设于大中城市、工矿区或经济作物区等粮食消费地区,主要接收由收纳库或中转库调来的粮食,以便供应粮店、加工厂或就地加工为成品粮或饲料。应根据粮食供应范围、居民消费量、合理的存储量等数据,决定设库地点及仓库规模。如作为加工原料用粮则以筒仓为宜;如作为成品粮供应居民,则用平房仓或楼房仓为宜。
(四)储备库
国家为了储备必要的粮食,以应付严重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而设置的粮库,为此应设置在粮源充足的地区,一般以房式仓为主,尤以具备防潮、隔热、密闭或通风条件均好的平房仓或地下仓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