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果川经人介绍,从张家口雪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购买夏波蒂、费乌瑞它、雪川3号三种马铃薯种薯。种植后出现种薯腐烂,虽偶有出苗但长势异常、茎细叶黄,与销售企业协商未果后,李果川在向多部门投诉并向乌兰察布市公安局报警的同时,委托乌兰察布市种子管理站对完全绝收的764亩夏波蒂进行了田间现场鉴定,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也委托河北省农业司法鉴定中心对种薯质量和损失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均认为“种薯本身缺陷”、“未达标”是造成减产甚至绝收的主要原因。
李果川起诉至商都县人民法院,法院遂以产品责任纠纷立案。审理查明,雪川公司经营范围并无雪川3号,且其售与李果川的三个薯种没有经过河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也未经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品种通过,认定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七条“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经营”强制性规定,销售不达标的马铃薯薯种,造成种植户经济损失。对李果川种植的1015亩马铃薯经济损失,应予赔偿。雪川公司不服,上诉至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支持商都县人民法院的法理认定,但对种植户损失重新核定,终审判决张家口雪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赔偿李果川购买种薯、可得利益损失、司法鉴定费等共计262万元。
至此,一场由种薯质量引发的产品责任纠纷划上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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