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加快构建全省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粮食安全保障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粮食安全意识和责任
(一)增强粮食安全意识。粮食安全是实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当前,我省粮食供给已经从产销基本平衡逐渐转变成输入性平衡,保障粮食安全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迫在眉睫。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确保粮食安全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保障粮食安全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作为保障民生工作的基本任务,常抓不懈,毫不动摇。(责任单位:省粮食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二)强化各级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各级政府在维护区域粮食安全方面承担的责任是: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抓好粮食收购,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管好地方粮食储备,确保储备粮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良好、调用高效;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加强粮食流通能力建设;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完善区域粮食市场调控机制,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引导城乡居民健康消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切实承担起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能力建设,建立政府负总责、部门抓落实、生产保底线、储备保应急、流通保平衡的粮食安全责任体系。(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三)强化有关部门职责。粮食部门负责粮食宏观调控、地方储备粮管理、市场监管、流通能力建设和行业发展。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粮食生产、储备、流通等保障粮食安全所需资金,及时足额安排粮食风险基金。农牧部门负责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保护并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水利部门负责农田水利建设,实施农业节水工程。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落实耕地保护制度,推进耕地质量建设。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土地污染监测和指导治理,防止粮食污染。质监、工商部门负责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口粮市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落实和完成粮食安全各项任务。(责任单位: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四)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守耕地红线,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护指标。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数量和质量并重的要求,严格执行“以补定占”、“先补后占”和“占优补优”规定。推进“百万亩土地整治工程”和“耕地搬家”工程。加强耕地质量建设,采取综合措施提高耕地基础地力提升产出能力。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要剥离耕作层土壤再利用,开展补充耕地土壤改良和培肥。严格执行政府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离任审计制度。(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审计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五)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十三五”期间,加大资金投入和整合力度,按期完成全省1623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县和产粮大县要切实用好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落实配套措施,大规模改造中低产田,把产粮大县建成粮食核心产区,增加粮食产量。各市、州、要建设一批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口粮田,稳定和提高粮食自给率。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实施农业节水重大工程,解决农田灌溉“最后一公里”问题,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农科院、农发行贵州省分行,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六)提高粮食生产科技水平。加大财政投入,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粮食生产科技创新与推广运用,努力提高科技对粮食生产的贡献率,着力提高粮食单产。培育和推广“高产、优质、多抗”粮油品种。大规模开展粮食高产创建和绿色增产模式攻关,集成推广高产、高效、可持续的技术和模式。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强化农机农艺深度融合,实现粮食作物品种、栽培技术和机械装备的集成配套。建立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和人员绩效考核激励机制。(责任单位:省农委、省科技厅、省农科院,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七)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发展节水农业和旱作农业,推广节能技术和测土配方施肥,坚决制止过度开发农业资源、过量使用化肥农药农膜等行为。推广循环农业技术提高粮食生产资源利用效率。大力推进保护性耕作、施用有机肥,加快实施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鼓励发展木本油料和薯类生产、加工,拓宽粮油供给来源。加强农业气象灾害防御、有害生物和病虫害防控等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加大对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制假、售假、贩假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利益。(责任单位:省农委、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扶贫办、省粮食局、省气象局、省工商局、省供销社,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八)建立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体系。积极培育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对其用于晾晒、烘干、仓储、加工等配套设施的建设用地给予支持。加快建立健全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鼓励有条件的农户在自愿的前提下,将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在流转过程中,要避免“非粮化”、坚决禁止“非农化”。采取财政扶持、信贷支持等措施,推行合作式、订单式、托管式等粮食生产经营服务模式,积极发展粮食社会化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粮食领域公益性服务。(责任单位:省农委、省科技厅、省农科院,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九)落实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落实粮食补贴政策,优化补贴结构,新增粮食补贴向粮食主产区和主产县倾斜,向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倾斜。加强补贴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及时、足额补贴到粮食生产者手中。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为粮食生产者提供信贷等金融服务。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对粮食作物保险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委、省粮食局、农发行贵州省分行,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十)努力提高种粮比较收益。发展粮食适度规模经营,降低单位面积成本,实现粮食生产规模效益。推进农业技术创新,不断提高粮食作物的品种优质率,提高商品化率。完善粮食生产、流通、消费市场信息传导机制,引导粮食价格保持在合理水平,稳定粮食生产者市场收益。鼓励和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粮食生产者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采取保底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方式,让粮食生产者分享加工销售的收益。健全重要农资储备制度,稳定农资价格。(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省粮食局、省供销社,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更多相关信息,还请您继续关注我们的官方网站,环球粮机网:http://www.worldlj.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