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加快构建全省粮食安全保障体系,进一步明确各地维护全省粮食安全责任,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粮食安全意识和责任 (一)切实增强新形势下的粮食安全意识。粮食安全是实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四川是全国十三个粮食主产省之一,也是人口大省和粮食消费大省,保障粮食安全任务十分艰巨。全省人口多,耕地少,自然灾害频发,粮食生产和流通呈现资源环境约束日益加大、生产成本不断攀升、粮食需求总量刚性增长、转化用粮缺口巨大等特征。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确保全省粮食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保障粮食安全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作为保障民生工作的基本任务,常抓不懈、毫不动摇,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把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上。 (二)落实粮食安全省直部门职责。省直有关部门要准确把握粮食安全新形势和新任务,细化落实各项责任分工,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措施,切实加强对市(州)的指导,形成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的合力,确保我省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安全。 (三)明确市(州)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能力建设,明确工作目标,细化职责任务,落实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责。市(州)长在维护全省粮食安全方面承担的责任是: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抓好粮食收购,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管好用好地方粮油储备,确保储备粮油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良好、调用高效;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加强粮食流通能力建设;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保障区域粮食供应及救灾等应急需要,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引导城乡居民健康消费。 二、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四)坚决守住耕地红线。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现有耕地面积基本稳定。加强耕地质量建设,采取综合措施提高耕地基础地力,提升产出能力。规范耕地占补平衡,严格实行耕地“占一补一”、“先补后占”和“占优补优”。对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有条件的地区要开展剥离耕作层土壤再利用试点,开展补充耕地质量评定和土壤改良培肥。严格执行政府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离任审计制度。 (五)加快建设高标准农田。按期完成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建设任务,整合资金,集中连片建设一批旱涝保收、高产稳产农田,加快已建成高标准农田的验收认定。继续实施粮食生产能力提升工程,在粮食生产重点县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实施现代粮食产业提质扩面工程。示范打造一批旱涝保收的稳产区、先进技术的应用区、创新机制的先行区、绿色增产模式的示范区。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实施农业节水重大工程,解决好农田灌溉“最后一公里”问题,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六)提高粮食生产科技水平。整合创新资源,将提高粮食单产作为主攻方向,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粮食生产科技创新与推广运用,努力提高科技对粮食生产的贡献率。建设优质粮油生产基地,培育和推广“高产、优质、多抗”粮油品种。大规模开展粮食高产创建和增产模式攻关,集成推广高产、高效、可持续的技术和模式。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提升粮食生产机械化水平,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粮食生产成本。推进农机农艺深度融合,实现粮食作物品种、栽培技术和机械装备的集成配套。建立和完善粮食生产技术标准体系。建立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和人员绩效考核机制,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考核机制。 (七)建立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体系。积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大力培育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推进粮食产业链、价值链等现代产业组织方式的融合与互动。对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用于晾晒、烘干、仓储、加工等配套设施的建设用地给予支持。支持中央和地方粮食企业投资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的合作建仓项目。加快建立健全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鼓励有条件的农户在自愿的前提下,将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要避免土地流转的“非粮化”、坚决禁止“非农化”。采取财政扶持、信贷支持等措施,推行合作式、订单式、托管式等粮食生产经营模式,积极提高粮食社会化服务水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具备条件的经营性服务组织承担粮食领域公益性服务。 (八)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发展节水农业和旱作农业,推广节能技术和测土配方施肥,坚决制止过度开发农业资源、过量使用化肥农药农膜和超采地下水等行为。推广循环农业技术,提高粮食生产资源利用效率。大力推进机械化整地、保护性耕作、增加有机肥和秸秆还田,加快实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补贴项目。鼓励发展木本油料,拓宽粮油供给来源。加强农业气象灾害防御、有害生物和病虫害防控等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三、切实保护种粮积极性 (九)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认真完善和落实粮食补贴政策,提高粮食商品率。新增粮食补贴要向粮食主产区和主产县倾斜,向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倾斜。加强补贴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及时、足额补贴到粮食生产者手中。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为粮食生产者提供信贷等金融服务。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对粮食作物保险给予支持。 (十)抓好粮食收购。根据粮食种植布局和交通条件,统筹设立粮食收购网点,方便农民售粮。在继续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导作用的基础上,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参与政策性粮食收购。实施“川粮产后服务工程”,改进和创新粮食收储服务方式,积极为新型粮食经营主体提供烘干、清杂、收购、储存、加工、代销等产后服务,保证农民种粮卖得出,防止卖粮难。积极支持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落实收购资金,加大对符合贷款条件企业自主收购粮食的支持力度。争取商业银行支持,拓宽粮食企业融资渠道。加大对各类收购主体的监督力度,督促企业严格执行“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规范粮食收购秩序,严厉打击“转圈粮”和“打白条”、压级压价等坑农害农行为。 (十一)努力提高种粮比较收益。完善粮食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引导粮食价格保持合理水平。引导种粮农民走向市场,鼓励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与粮食生产者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及早发布收购数量和价格信息,采用保底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方式,让粮食生产者分享加工销售的收益。健全重要农资储备制度,稳定农资价格。 四、管好地方粮油储备 (十二)切实落实地方粮油储备。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储备规模,充实地方粮油储备,落实储备费用和利息补贴资金。制定适当的地方粮油费用补贴标准。按照口粮绝对安全的要求,以口粮为主,适当兼顾饲料粮,进一步优化储备粮布局和品种结构。加强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对中央储备粮的经营管理给予支持和协助,突出抓好库存粮食监管,完善轮换管理机制,确保各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安全。各地要按照人口规模、结构和数量,结合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建立和充实地方成品粮油储备。政策性用粮的采购和销售,原则上逐步通过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综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信息报送。 (十三)创新地方粮油储备机制。探索建立政府储备与社会储备相结合的分梯级粮食储备新机制。通过运用财政、金融、投资等政策手段,建立地方政府掌控的社会粮食周转储备。鼓励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参与地方粮食储备相关工作,切实发挥地方储备保应急、控粮价、稳市场的区域调控功能。严格执行粮食经营、加工企业最低最高库存制度,鼓励企业保持合理商品库存。建立省、市、县级粮食储备协调机制,充分发挥调控市场、稳定粮价的联动效应。更多相关信息,还请您继续关注我们的官方网站,环球粮机网:http://www.worldlj.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