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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种子企业竞争力问题研究

来源:环球粮机网发布时间:2015-06-27 16:17:30

 国以农为本,农以种为先。我国是农业生产与用种大国,农作物种业在维护国家安全稳定、支持基础产业、保证食品安全方面起到了根本性作用。国家一直以来也十分重视种业及种企的发展与创新,2005—2010年连续6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均提出要加大良种补贴力度;2012年的中央一号文件直接指出:“支持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新机制”;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加快农作物制种基地和新品种引进示范场建设、加强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条件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育种创新体系,推进种业人才、资源、技术向企业流动,做大做强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可以看出从2012年开始,国家不仅重视种业的发展,而且已经开始将焦点聚集在种子企业身上。种企强则种业兴,要实现种业强国的目标,务必壮大种企,着力构建以大型现代农作物种业集团为龙头,以科技型种子企业为支撑,以服务代理型种子企业为配套的企业集群,并努力提升企业品种研发、标准化制种、网络营销及系统管理能力,培育具有竞争力的种子企业。  

  1 我国种子企业竞争力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1 国内种业种企发展现状 全国商业化育种体系构建不断加快。农业部组织中国农科院与龙头种企开展了紧密的科企合作,推动隆平高科和垦丰种业等20家企业分别组建了水稻、玉米分子育种平台。国家发展改革委设立生物育种专项,投资3.36亿元支持41家企业育种能力建设;科技部制定生物种业科技专项规划,投资16亿元支持商业化育种;财政部安排国有资本金2.25亿元,支持种业加强育种能力建设,全国商业化育种体系构建不断加快并逐步完善。  

  种子企业快速发展。全国持证种子企业由两年前的8700多家减少到现在的5000多家,前50强企业种子营业收入占全国市场份额的1/3,比两年前提高了5%。2012年企业自育品种占国审玉米、水稻品种的60%和38%,分别比两年前提高了10%和8%,企业申请新品种权保护数量首次超过科研教学单位。市场秩序逐步好转,退出不适宜品种7800多个,清理不合格企业1000多家,查处案件7900多起,品种“多、乱、杂”,企业“多、小、散”状况在逐步改善[1],国内种企迅速健康发展。  

  种子企业结构布局不断优化。国内种子企业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的有324家,约占5%,提高了1.5%,其中上市种企9家;2012年排名前10位的种子企业的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同比增长20%以上[2]。种业结构布局的不断优化,为企业赢得了更大的发展空间。  

  1.2 国内种企市场竞争力现状及问题 种企众多,竞争激烈。纵观全球十大种业公司,基本以欧美系、日系公司为主。根据中投顾问的统计,到2011年8月底为止,在中国注册的外资(含合资)种子企业,已经超过了70家,这些外资企业大多以全资子/分公司、合资公司或“办事处+进口商+分销商”等形式进入。例如:美国孟山都公司(Monsanto)于2001年与中国种子集团合资成立了中国第一家经营玉米等大田作物种子的中外合资种子企业——中种迪卡种子有限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孟山都专为中国玉米市场培育的迪卡系列玉米杂交良种;杜邦先锋则于2002年和2006年,先后与登海种业、敦煌种业组建合资公司,从事先玉335的制种和销售。瑞士先正达公司(Syngenta)、法国利马格兰公司(Limagrain)、荷兰瑞克斯旺种子有限公司(Rijk Zwaan)等都在中国组建了合资公司。除了外资种企的强力竞争外,国内的种子企业之间的竞争更是激烈,仅企业数量就多达五六千家,难免会有部分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出现一些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这些企业为了在市场需求极为有限的情况下及时抢占市场,节省推广时间,盲目跟风代理品种,纷纷采用“价格战”等销售手段,导致企业间恶性竞争和无序竞争激烈,整个市场十分混乱,使全国种子企业在这种无序的市场环境中进行恶性循环。面对国内外竞争的双重压力,我国种企势必尽快提升竞争力[3]。  

  市场占有率低,竞争力总体偏弱。我国种子企业尚处于发展起步阶段。虽然目前国家十分重视种子行业发展,为种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然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我国种子企业行业分散、市场集中度低,前十强种子企业仅占国内种子市场份额的13%;据2009年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综合发展研究所发布的一份研究报告称,全球种业十强公司占全球种业市场份额的35%,而国内种业十强公司占全球种业市场份额的比例仅为0.8%[4]。我国主要16家内资种子公司销售收入约为5.24亿元,是中高端出厂市场份额的19.4%,但12家主要外资企业营业额却达到了11.35亿元,占中高端出厂价市场份额的42%,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种子公司竞争力总体偏弱,市场占有率低。  

  科研投入不足,缺乏核心竞争力。由于我国企业自主研发育种起步较晚,市场绝大多数新品种都是由国内科研院所和国外种子公司培育出来的,而目前我国种企主要是靠特许经营和代理业务来获得新品种的。按照2009年的统计数据,我国持证种子企业有8700多家,但注册资金超过3000万元的种子公司仅有300多家,有科研能力的也就100家;而真正有科研力量的更少。我国5家A股上市种子公司2009年在研发上的投入仅4400万元,但孟山都公司2008年的研发投入高达9.8亿美元,是这5家上市公司总体的152倍[5]。孟山都种业公司从事育种研发,每年投入大量资金,研发支出占销售收入的10%以上,分析样本能达到40万个。图1中显示的是我国比较知名的3家上市种子公司隆平高科、登海种业和敦煌种业的研发投入情况,这3家上市种子公司的研发投入占总收入的比重最高时也只有5%左右。    

  以上3家公司均是我国种业代表性较强的上市公司,与外资种企的科研投入相比还相差甚远。上市公司尚且如此,更不用说中小型种子企业了。这使得我国种子企业在竞争异常激烈的今天,缺乏核心竞争力,无法与国外的种子公司相抗衡。  

  2 提升我国种子企业竞争力的政策建议

  面对无情的市场竞争,我国种子企业要想在竞争中立足,不被国外的种企取代和淘汰,就必须要增强企业自身的实力,提高竞争力。这不仅需要企业自身的努力,同时还需要国家的政策支持,即无论是宏观的国家政策,还是微观的企业主体都需要不断创新、不断完善,只有这样才能将中国种子企业做大做强,振兴民族种业。  

  2.1 积极创造有利于种子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种子企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宏观外部环境的支持。种子企业新品种的研发与推广需要较长的时间周期,同时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所以政府应当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使种子的育繁推不再是一句口号,而是事实。其次,政府应该在服务上加强同企业的深度合作,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提高企业的科研激情,扬长避短,充分发挥企业的优势,服务社会公众。  

  加大财政扶持力度。种子企业作为一个生产周期长、抗自然风险能力低的农业发展源头企业,需要充足的资金作为保证。首先,针对当前财政资金使用分散、重叠等现象,政府应该整合财政资金、统筹规划、集中使用,可以在支农项目上给予种子企业专项扶持。逐步建立和完善财政支农项目资金申报、审批、使用的透明体系,实行公开审批,减少项目申报与审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减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发生概率,确保支农资金安全。其次,建立财政支农资金在支持种业方面的绩效评价程序,通过持续性的、周期性的绩效评估,通过运用反馈信息和考评结果来提高政府各部门的支出绩效[6],从而保证财政的扶持力度。再次,政府应该借助财政资金,鼓励地方及社会资金向种业投资,充分保证种业投资资金的充足。最后,对具有育种研发意愿或研发能力的中小型种子公司,政府可以采取注入资本或参股分红等方式把握企业发展动态,并予以财政支持。  

  调整税收政策。税收政策是国家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税收政策直接左右着农业的发展,同样影响着种子行业的兴衰。近十年来虽然我国陆续出台了很多优农惠农的税收政策,但是相对世界上其他发达国家对“三农”在税收政策上的优惠程度而言,我国对农业企业的扶持力度依然不够,需要进一步加强。为了进一步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增强市场竞争力,应该制定一系列有利于人才吸纳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各类人才进入农业企业中去,尤其是种子企业。可以考虑在计征种子企业员工的个人所得税时,对于试验、研发、育种等科技人员所获得的与创新和奖励挂钩的收入不作为计税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或者针对高学历者和有突出贡献或者特殊技能的人才,可以通过给予一定补贴等形式[7],留住人才、用好人才。  

  强化金融信贷支持。首先,各级政府和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制定出可实施的相关配套政策,从而发挥邮储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业银行等的金融服务能力,例如可以通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种子企业贷款进行担保,扩大信贷额度等,从而缓解种子企业在运营或研发新品种过程中遇到的资金不足问题,给种子企业提供研发的动力支持。其次,政策性银行要向具有“育繁推”潜力的种子企业给予政策支持和战略重点倾斜。根据国家赋予的各项职能特征,政策性银行一般体现着国家的政策导向,具有资金量大、利率低、期限长等特点。通过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向龙头企业或具有“育繁推”潜力的种子企业给予一定政策倾斜,体现出国家对涉及国计民生的农业源头产业的重点扶持。  

  加强政府引导和服务。首先,加强政府与企业在种子育繁推阶段的合作力度,转变传统的合作方式。政府可以充分利用自身的政策和资源优势,整合种子育繁推各环节的政策资源和社会资源,与深处市场第一线的种子企业合作,资源共享。有利于及时发现市场问题,并利用政府的宏观调配的手段进行调节。例如,政府可以通过合作式、订单式、托管式等服务模式,以专项服务等形式,将部分职能性工作放权于企业,从而满足市场的某种特殊需求,增强科研成果向市场的转换进程。为了确保政府和企业在此过程中能有效结合,政府还可用参股等手段对企业的运作进行监管,确保企业的社会服务性质和增强资金与资源的利用效率。  

  其次,加强政府与种子企业在产品推广方面的合作深度。当前,国家农技人员由于工资低、推广经费不足等问题,很难快速有效地推广新产品新技术。而种子企业的逐利性驱使其应该提高自身工作效率,创造更高价值。所以政府可以充分利用代理型、销售型种子企业的市场推广优势,快速将新品种和新技术转变成可操作的实际生产力。在此,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引导和支持具有相关资质的盈利性种子企业从事具有农业公益性质的服务工作。  

  再次,政府应当完善行业相关法规制度,保护企业的合法知识产权。市场的缺陷需要政府的调控手段去加以弥补和改进。为了快速追逐利润,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往往以假乱真、恶意杀价,扰乱了整个行业秩序。由于整个种子市场缺乏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导致国内种子企业严重缺乏育繁积极性,对外依存度过大,市场品种杂而乱,难以监管。面对假种子事件,又很难追溯源头,所以应该在制度上逐渐完善对种子企业研究专项的知识产权保护。在执行方面可以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等,增强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营造创新动力环境。  更多相关信息,还请您继续关注我们的官方网站,环球粮机网 http://www.worldlj.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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