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细节尚不得而知,但以非典型事件的方式将转基因农业的知识产权问题拉入人们的视野。本案之所以是非典型性事件,原因在于种子专利案很多发生在种子公司与农民之间(巨头之间反而容易妥协),转基因农业巨头孟山都就多次起诉美国、加拿大等地的农民并获胜,“大象”与“蚂蚁”之间的诉讼引发人们对“孟山都邪恶”的强烈批评。
种子专利的逻辑
关于种子专利核心的争论是“留种权”,农民按照传统习惯自主保留种子却要受专利法的制裁,这在常识上就会让人难以接受。事实上,这种伦理与法律的僵局只能算是个新生事物。
上世纪60年代,中国杂交培育出的矮秆水稻和矮秆小麦是引发全球农业“绿色革命”的大事件,矮秆水稻、矮秆小麦乃至后来的杂交水稻,在农业发展中做出了世界性贡献,特别是对解决第三世界的粮食生产问题功不可没。从“市场”的角度来看,其影响不亚于今日的孟山都、杜邦等大公司所做的工作。但是,当时杂交优选出来的种子并没有进入知识产权的领地。
“绿色革命”时代的种子逻辑和今天的不同,当时的种子生产也有技术,但专利的逻辑还没演化出来。那时候的种子技术具有开放性和扩散性,所以尽管杂交种子贡献巨大,中国却没有从中获取多少经济利益。
至今,我国《专利法》第25条明确规定,对“动物和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因此,转基因种子或杂交种子均不在专利保护之列。世界上有很多国家坚持这种专利原则。
如今,生物技术已经和软件一道,成为知识产权堡垒最坚固的领域。转基因种子实现专利保护的过程中存在一个逻辑的转换,转折点是1950年代脱氧核糖核酸(dna)的发现。dna使得生命的基因密码得以显现,基因成为一种“工程学”,基因重组成为一种可操作、可控制的“生产性流程”,比杂交繁育更具精准性,这使得基因种子有可能实现专利的“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生命专利权”受到法律保护的先例在美国始于1980年代初期(无独有偶,软件的知识产权化也大体发生在同一时期),但这种逻辑转换过程的真正实现则是通过20多年后的两个来自加拿大的判例完成的。在2002年的“哈佛学院v.加拿大专利委员会”案中,哈佛学院试图为转基因动物申请专利,加拿大最高法院判决任何植物或动物不可申请专利;而就在两年后的“孟山都加拿大公司v.施迈瑟”案中,该法院则判决抗草甘膦的编码基因可申请专利,因为基因不是一种高级生命形式。更多相关信息,还请您继续关注我们的官方网站,环球粮机网 http://www.worldlj.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