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环球粮机网  >  粮机厂家动态 >

环球粮机网浅谈工商登记粮食收购与原粮收购的区别

来源:环球粮机网发布时间:2015-06-23 14:56:15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至2004年颁布以来,已有10年的历史。国家从法律的角度把粮食收购行为,纳入行政许可的管理范围,规定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须先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粮食收购”许可(即前置审批),再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在经营范围内注明“粮食收购”,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工商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时有用“原粮收购”代替“粮食收购”用语进行登记。为此,特就“原粮收购”与“粮食收购”区别与工商部门共议,仅供参考。

  一、法规的规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条“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也应当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

  二、粮食与原粮、粮食收购与原粮收购的区别。

  (一)粮食。

  1、俗称:据百度解释:古时行道曰粮,止居曰食;或供食用的谷类、豆类和薯类等原粮和成品粮;

  2、法定用语的含义: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前款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

  (二)原粮。

  1、俗称:据百度解释:原粮亦称“自然粮”。一般指未经加工的粮食的统称。如稻谷、小麦、玉米、大豆、高粱、谷子、蚕豆、豌豆等。

  2、法定用语的含义:

  ①《江苏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2004-12)》(已废止)第11页(粮油商品目录、品种折率、主要用语含义和统计指标解释)一、粮油商品目录中解释为:“原粮是指小麦、稻谷、玉米、大豆、其他粮食之和。”

  ②《江苏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2009-2010)》(已废止)第69页和《江苏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2013~2014年度)》第79页(二)粮油商品目录中解释均为:“原粮:指小麦、稻谷、玉米、大豆、其他粮食之和。包括谷物、豆类和薯类。”

  (三)粮食收购。

  1、俗称:相关粮食收购俗称含义的文字解释欠缺。

  2、法定用语的含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粮食收购,是指为了销售、加工或者作为饲料、工业原料等直接向种粮农民或者其他粮食生产者批量购买粮食的活动。”

  (四)原粮收购。

  1、俗称:相关原粮收购俗称含义的文字解释欠缺。

  2、法定用语的含义:没有相关原粮收购法定用语含义的文字解释。

  (五)区别。

  区别类别

  区 别

  粮食

  原粮

  粮食收购

  原粮收购

  法定地位

  法规

  规章

  法规

  无

  俗称含义解释

  有

  有

  欠缺

  欠缺

  法定用途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江苏省粮食统计制度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无

  法定含义解释

  见本文的“二、粮食与原粮;粮食收购与原粮收购的区别。”

  (六)由以上分析,可以发现粮食、原粮、粮食收购和原粮收购四项中,原粮收购没有法定地位、法定用途以及法定含义解释,仅仅是约定俗成的名称,与粮食收购的法定地位、法定用途都没有同等地位。

  三、办理经营范围登记工商部门的规定

  1、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2号《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第四条”经营范围分为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许可经营项目是指企业在申请登记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第五条”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第六条”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登记许可经营项目。批准文件、证件对许可经营项目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登记。”。

  2、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注册登记,按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核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的实施意见》执行。不在赘述。

  3、由此可见,工商部门办理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注册登记时,是凭粮食部门的批准文件、证件,登记许可经营项目。粮食部门提供的证件是“粮食收购许可证”,所以,在前置审批的情况下,工商部门应注册登记为“粮食收购”而不是“原粮收购”。

  四、可能给实际工作带来的影响。

  1、影响了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经营范围中“粮食收购”用语的统一性,同时也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

  2、影响了其他部门在粮食流通管理中的行政作为,由于在经营者的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与《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的应明确“粮食收购”的要求不符合,造成其他部门在粮食流通管理工作中的难度。

  五、建议。

  1、建议工商部门依据法规规定将“原粮收购”登记统一改为“粮食收购”;

  2、随着改革的深入,将来粮食收购审批改为后置审批后,工商部门在注册登记时也应统一登记为“粮食收购”而不是“原粮收购”。

  六、附件。

  某企业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核定的“原粮收购”照片(其他内容涂去)。更多相关信息,还请您继续关注我们的官方网站,环球粮机网:http://www.worldlj.com

分享到:0

010-58594039

扫一扫,粮机资讯早知道

孙经理:13520642629(手机/微信加好友) QQ:2926794671 负责地区:江苏、浙江、甘肃、新疆、天津、上海

点击与我交流

魏经理:13552598995(手机/微信加好友) QQ:736936652 负责地区:湖南、湖北、青海、贵州、内蒙、广西、宁夏

点击与我交流

王经理:15311291834(手机/微信加好友) QQ:728246949 负责地区:安徽、江西、四川、山西、云南、重庆、福建

点击与我交流

李经理:15340094058(手机/微信加好友) QQ:1606650298 负责地区:山东、北京、西藏、广东、海南、陕西

点击与我交流

王经理:15313137632(手机/微信加好友) QQ:3213739617 负责地区:河南、河北、吉林、黑龙江、辽宁

点击与我交流

我们的愿景

最受欢迎的粮油机械招商网站!

我们的使命

通过互联网服务提升粮机行业的发展!

我们的口号

找方法才能成功,找借口只会失败!

我们的理念

一切以用户价值为依归!

我们的目标

做最好的粮机网,让招商变的简单!

合作伙伴

友情链接

安徽云龙

安徽谷王烘干机械有限公司

界首金龙

河南茂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国粮

湘粮机械

湖南郴州粮机

捷赛机械

浙江齐鲤

合肥泰禾

安徽聚力

浙江齐鲤

郑州好粮油展

江苏晶莹

久超

安阳永正

美亚光电

东龙节能

三维输送

衡水金谷

郑州万谷

河南华泰

安徽辰宇

版权所有 环球粮机网-www.worldlj.com Copy Right 2010-2015 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备15007387号-2

本站是专业提供粮机、粮食机械、粮油机械、粮食输送机、粮食钢板仓、粮食烘干机、粮机配件等网络平台及企业名录

本站只起到信息平台作用,不为交易经过负任何责任,请双方谨慎交易,以确保您的权益。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发布虚假.劣质.非法等产品信息

关闭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