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现代种业建设过程中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是种子企业没有自主稳定使用的种子科研和种子生产用地。”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浙江宁波市农科院院长马荣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属于村级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按人口承包给农户使用。种子企业种子科研和生产用地采用委托农户生产方式。”马荣荣认为,这种体制对目前现代种业建设有诸多障碍: 所生产的种子的产品所有权不明晰,企业对生产种子的可控制性不稳定,市场秩序无法规范。生产种子的土地使用权归农户所有,所生产种子的产权应归属农户,但农户无种子生产许可,而种子企业有生产许可无种子产权。当种子生产亩产量低、生产总量少时,农户将种子外流,不愿上交给种子企业,种子企业收购不到种子;当种子生产亩产量高、生产总量多时,农户则将多余种子全部上交给种子企业,造成种子企业种子积压。当所生产的种子质量因天气原因出现波动时,农户往往会将优质种子自留或外流,将劣质种子上交给种子企业,种子企业经营风险较大。 种子企业种子生产基地不稳定,目前种子企业到农户那里落实种子生产基地是一年一定,种子生产农户到其他农户手中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现行政策也是一年一定,因此种子生产基地的落实完全受农户的情绪控制,种子企业处于被动状态。在这种情况下种子企业要提高种子生产的综合生产能力的一切措施均很难实施。 种子企业种子生产要素无法有效集聚。有地的农户不一定有能力生产种子,有种子生产能力的农户不一定拿得到土地,尤其是现代种业建设需要种子生产达到规模化、机械化生产水平,对种子生产者的技术水平和组织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成本无法控制。以浙江省杂交水稻制种基地为例,2009年种子生产用地的土地承包权流转费仅每亩200元,到2010年上升到每亩400元,到今年土地承包权流转费已上升到每亩1000元,仅土地承包费一项就占种子生产亩产值的1/3强。 为此,马荣荣建议:国家按照不同农作物种子的生态需求,在不同生态区域建立种子生产专用区。种子生产专用区是专门用于种子企业进行种子科研和种子生产的农业区域。种子生产专用区的选址由各种子企业根据自身经营对象需求确定规模、选定区位,然后向国家提出申请,国家根据各种子企业的申请做出总体布局规划,各省政府根据国家规划在相应的区域动员各区域内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种子企业,由种子企业组织力量经营,流转期限与土地承包期相一致,流转费保持相对稳定。国家在《种子法》、《土地法》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相应的法律文本内建立适用条款,保障种子生产专用区的永久性和稳定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