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量包装食品的计量检定探讨及对策
来源:环球粮机网发布时间:2015-04-23 14:20:18
近年来,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及快销产品种类的增多,定量包装成为市场上最常见的产品,但同时定量包装业成为了令人堪忧的行业。从19 9 5年《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虽然质监部门加强了对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并查处了一些计量违法行为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使定量包装商品市场不断的得到规范和完善。但是,从目前有关部门检查情况来看,结果依然不容乐观。据有关资料显示,今年,某质监局在对其辖区内的米面、干果、海货、熟食等食品类定量包装商品进行的计量定期检查中,发现其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平均抽样合格率为87%,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平均抽样合格率为79%,这说明食品类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短秤少量现象仍然存在。
在净含量标注方面出现的问题标注位置不明显这常见于一些小包装商品中,没有与商品名称排在同一展示面或没有独立标注,常常是夹在商品说明中或其他标识性文字中。标注内容不正确常常有“ 净重:×× k g ”、“总重:××k g”、“重量:××k g”、“N e tweig ht:××g”、“净含量:××g±×g等不规范的标注,甚至净含量标注用“见标签”字样代替数字和单位。根据《规则》要求,标注内容应是由用中文书写的“净含量”、净含量量值的数字、法定计量单位(或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部分组成;正确的标注应是:净含量:××kg;以质量和体积单位标注的净含量必须包括以上3个部分内容。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的,一般情况下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解,可免于标注“净含量”3个字。标注内容不清晰一些定量包装商品生产商,在标注净含量时常常出现模糊不清或是根本没有用颜色,而是在包装袋打个印,很难分辨清楚。显然不符合《规则》要求的标注字符要清晰,便于使用识别。标注内容不规范字符高度不符合要求,小于规定的最小字符高度,这同样不利于消费者识别。
《规则》中对质量、体积单位标注、净含量、字符作了具体规定,对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字符规定了最小高度。未正确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净含量:1kg或1L”标注成“净含量:10 0 0 g或10 0 0 m L”,“10 0 0 m”标注成:“1km”等,《规则》中要求,质量或体积标注净含量小于10 0 0g(L)的,计量单位为g(克)或m L(毫升)。10 0 0g(L)或以上,计量单位应为k g(千克)或L(升)。净含量方面出现的问题平均净含量小于标注净含量平均净含量小于标注净含量,特别是某些冰冻海鲜产品、卤货、腌制品、袋装牛羊肉串等的缺斤短两问题比较严重。冰冻海鲜产品的净含量应该是去除包装物和滤掉其所含有的冰水之后的重量,但是一些厂家往往没有将冰扣除,甚至有的产品加上包装物其总重量仍然少于其标注的净含量。抽检某大型超市20袋的净含量为50 0g的冰冻鲜虾仁。淋水脱冰,结果只称出448g。一袋5 0 0 g虾仁3 9.8元,52 g就是4.14元。根据《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规定,单件冻虾、冻鱼的实际含量不包括冰衣。
冰冻商品的净含量计量有一个允许短缺量,标注净含量为5 0 0 g的冰冻商品,其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3%。也就是说,标注50 0g的冷冻虾仁,脱冰后净重量不得少于485g。变相缺斤少两一些小食品在包装物上做文章,存在变相缺斤少两的问题,特别是在一些预包装零售食品上这类情况更加严重。超市大多经营散装商品如熟食、糕点、果蔬、蜜饯、干货等食品,通常做法是售前包装、预先称重、按量结算,将商品连包装物一起计重按商品价格出售,结算时以标签标明的总重量收费的做法,也日渐被消费者自愿或不自愿地接受。以某超市销售的标价11.5元的花椒为例,标签上标注的净含量为3 4 g,而去除外包装物后,净含量仅剩3 0 g,误差4克,消费者要多为包装物支付1.35元。超市经营者不遵循国家零售商品计量负偏差相关规定,不合理使用包装盒并混同商品计价,包装物占商品总重高达10%,同时利用预先称重打价之机虚高净含量值,造成商品结算重量值(标签标称净含量)远超实际净含量,使消费者蒙受损失。国家《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规定,重量在1kg以内、单价为每3 0元到10 0元的商品,其净含量负偏差不得超过2克;重量在50 0 g以内、每千克单价高于10 0元的食品,其净含量负偏差不得超过1g。因此,超市的这种经营手段已明显违反计量法规,侵害了消费者利益。部分定量包装商品单件超差现象比较严重如检测某米厂的袋装大米,就存在单件严重超差问题,但是其平均偏差又符合规定。有些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偏差较大